三大金融新政齐发,跨境金融与金融机构集聚双轮驱动青岛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片区金融业发展,打造一批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集群,近日,青岛自贸片区印发《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自贸助贷”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其中,《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包括促进金融资源集聚、支持金融业务发展两部分,分9条措施对促进金融业发展明确奖补政策,最高补助金额可达1亿元。在促进金融资源集聚方面,对在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对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级别、规模给予不同金额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同时,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国际业务、绿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机构;支持设立总部级海洋保险中心、航运保险中心、海洋保险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创新实验室等专门机构。此外,《扶持办法》也根据片区产业特点,更加注重支持海洋类保险产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发展。
《“自贸助贷”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将资金池额度由原先的1亿元扩大至2亿元,企业贷款贴息比例由30%上调至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80%,并首次将内贸企业与绿色外债纳入支持范围。
《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涵盖跨境人民币和汇率避险两方面的内容,首次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奖励办法,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充分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跨境结算业务发展。
第一条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企业在银行机构结算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5000万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年度结算金额同比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二)对企业在银行机构结算的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年度结算金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三)单家企业享受该类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鼓励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提高汇率操作水平
(一)按企业在银行机构签约汇率避险产品的履约金额进行奖励。对实际开展涉外贸易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单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且开展年度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主体。
(二)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取消当年及今后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由青岛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和我区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青岛片区发展现代金融业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加快青岛自贸片区金融业发展,打造一批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集群,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切实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促进金融资源集聚
(一)对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二)对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对银行支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补助20万元。
(三)支持设立特色金融机构
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国际业务、绿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机构;支持设立总部级海洋保险中心、航运保险中心、海洋保险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创新实验室等专门机构。对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特色金融机构,在本部分第(二)条对应级别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
(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及项目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开展特色业务,给予最高可达5000万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对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补助,实收资本累计增加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金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以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按照其单机、单船、大型设备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对于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按照租金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公司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以上奖励自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起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到位。
二、支持金融业务发展
(一)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发展
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保理公司,按提供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金融机构享受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海洋类保险产品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结合自贸片区产业情况,在货物运输、海事责任、船舶、船东责任等领域,积极开发具有自贸片区特色的海洋保险产品。企业投保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海洋保险产品,按投保年度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三)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发展
1.支持企业通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借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50%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以国内贸易的应收账款为保险标的,补偿企业按贸易合同约定向国内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后,因国内买方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直接损失的保险产品。
(四)支持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结合自贸片区产业情况,积极开发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企业投保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的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按投保年度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持牌金融机构”,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二)本政策所称“首次开展经营活动”,指自政策施行之日起首次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自贸片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主体。
(四)本政策由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和我区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岛自贸片区产业主体蓬勃发展,深化金融对贸易、先进制造、高成长性企业及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构建高效金融服务生态,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特制定“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第二条“自贸助贷”秉持市场化导向,通过建立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助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运行方式
第三条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设立2亿元“自贸助贷”资金池,其中10000万元用于对银行的风险补偿,1000万元用于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6000万元用于对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3000万元用于对企业的担保补贴。
第四条企业与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并自愿选择合作方。申请本方案项下风险补偿或补贴的贷款仅限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企业需通过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青融通”,网址:https://qdceloan.com)或信用中国(青岛自贸片区)“自贸助贷”专区提交事前资质审批申请。
第六条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
第七条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对企业从境外融入的本、外币资金,符合绿色外债要求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八条每家企业利息补贴金额最高25万元/年,贷款利息补贴总额预算上限2000万元/年,超出预算按比例统一核减。
第九条银行对放款前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的抵/质押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银行按照7:3比例分担;银行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对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而引发的贷款风险,风险资金池将予以分担;对因银行贷款审批不严和信贷流程漏洞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贷款风险,风险资金池将不予分担。
第十条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风险补偿的,单家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多家银行风险缓释按照贷款投放日期先后进行补偿,对银行的风险补偿预算上限10000万元。
第十一条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在方案有效期内新增及续作担保类贷款发生的担保费,对企业给予全额补贴。单笔业务担保费比例上限为年化2%,单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年。担保费补贴总额预算上限1000万元/年,超出预算按比例统一核减。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贷款发生风险的,其担保损失由风险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10%的比例分担。单家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预算上限1000万元。
第十三条在事前企业资质审批环节,片区各相关部门登录“青融通”政府端或青岛自贸片区信用平台管理端对所负责认定与审核的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青岛才企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才企集团”)作为自贸助贷的运营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咨询与协调服务,且职责涵盖:
(一)负责初审企业提出的申请补贴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二)负责初审银行及担保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业务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财政金融部可暂停或终止其资格。
第十六条在本方案有效期内,银行针对企业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及时清收。若上述贷款逾期60天后仍不能全部追回逾欠本息,针对贷款中的本金损失,银行及担保机构可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向才企集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才企集团对该风险补偿申请审核后,书面上报财政金融部审批,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事项审批及资金划转程序。
第十七条资金池进行补偿后,银行及担保机构又追回的逾期欠款,应按比例弥补资金池的损失。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原渠道返还。
第十八条银行补偿率超过1%时,应暂停“自贸助贷”新增业务,在向片区财政金融部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超过3%时,终止该银行资格。对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承担偿还责任。如有贷款资金逾期未还、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资金池资金的行为,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予以减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履行业务尽职调查、审批及贷后检查义务。若发生贷款资金逾欠情况,应积极履行追偿义务。一旦发现担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要求担保机构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本方案施行之前发放的贷款仍按《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青自贸管发〔2024〕24 号)执行,施行之后发放的贷款按本方案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