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金融新政齊發,跨境金融與金融機構集聚雙輪驅動青島自貿片區高質量發展
為加快片區金融業發展,打造一批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集群,近日,青島自貿片區印發《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自貿助貸”實施方案(2025年修訂版)》
《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強力賦能實體經濟發展。
其中,《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包括促進金融資源集聚、支持金融業務發展兩部分,分9條措施對促進金融業發展明確獎補政策,最高補助金額可達1億元。在促進金融資源集聚方面,對在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持牌金融機構,按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對在青島自貿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按級別、規模給予不同金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同時,鼓勵設立科技創新、國際業務、綠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機構;支持設立總部級海洋保險中心、航運保險中心、海洋保險專業部門、特色分支機構、創新實驗室等專門機構。此外,《扶持辦法》也根據片區產業特點,更加注重支持海洋類保險產品、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發展。
《“自貿助貸”實施方案(2025年修訂版)》將
資金池額度由原先的1億元擴大至2億元
,企業貸款貼息比例由30%上調至50%,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擔保費給予全額補貼,貸款風險補償比例最高可達80%,並首次將內貿企業與綠色外債納入支持範圍。
《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涵蓋跨境人民幣和匯率避險兩方面的內容,首次實施跨境人民幣結算獎勵辦法,鼓勵企業擴大經常项目跨境人民幣使用,加大對企業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規避匯率風險、降低匯兌成本,充分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結合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支持外經貿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商財函〔2023〕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號),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跨境結算業務發展。
第一條鼓勵企業擴大經常项目跨境人民幣使用
(一)對企業在銀行機構結算的貨物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結算金額達到5000萬元/年的企業,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的0.02%給予獎勵;年度結算金額同比增加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給予獎勵。
(二)對企業在銀行機構結算的服務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結算金額達到1000萬元/年的企業,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的0.02%給予獎勵;年度結算金額同比增加5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給予獎勵。
(三)單家企業享受該類獎勵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條鼓勵企業開展匯率避險業務,提高匯率操作水準
(一)按企業在銀行機構簽約匯率避險產品的履約金額進行獎勵。對實際開展涉外貿易的企業,按避險產品履約金額每1美元0.5分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單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三條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從業人員且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失信行為且開展年度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主體。
(二)申領獎勵資金的企業,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取消當年及今後獎勵資格,對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依法追回,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本措施由青島自貿片區管理委員會財政金融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宏觀審慎與金融市場管理處、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國際收支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報可享受的補貼。政策執行期間,同一扶持對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級和我區多項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享受,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根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青島片區發展現代金融業的總體戰略部署,為加快青島自貿片區金融業發展,打造一批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集群,提升金融服務水準,提高服務效能,切實解決企業融資困難,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撐和服務作用,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扶持辦法。
一、促進金融資源集聚
(一)對在青島自貿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持牌金融機構,按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
(二)對在青島自貿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給予最高可達500萬元的補助,具體如下:
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一級分公司,補助200萬元;對證券公司一級分公司,補助100萬元;對其他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50萬元;對銀行支行、保險公司支公司,補助20萬元。
(三)支持設立特色金融機構
鼓勵設立科技創新、國際業務、綠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機構;支持設立總部級海洋保險中心、航運保險中心、海洋保險專業部門、特色分支機構、創新實驗室等專門機構。對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特色金融機構,在本部分第(二)條對應級別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萬元。
(四)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及项目公司擴大業務規模、開展特色業務,給予最高可達5000萬元的補助,具體如下:
對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租賃公司按實繳資本金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收資本每增加1億元(含)以上的,按實繳資本金的1%給予補助,實收資本累計增加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實繳資本金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對以飛機(含直升飛機等)、船舶、大型設備等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SPV公司,按照其單機、單船、大型設備融資金額的2%給予補助;對於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SPV公司開展的經營租賃業務,按照租金金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项目公司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以上獎勵自企業達到申報條件並審核通過起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撥付到位。
二、支持金融業務發展
(一)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業務發展
為企業提供融資租賃、保理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不含同業拆借)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或保理公司,按提供融資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金融機構享受該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海洋類保險產品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自貿片區產業情況,在貨物運輸、海事責任、船舶、船東責任等領域,積極開發具有自貿片區特色的海洋保險產品。企業投保已通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海洋保險產品,按投保年度實際保費5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年度保費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三)支持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發展
1.支持企業通過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開拓國內市場,對企業向保險機構投保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的保費支出,給予30%的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借助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進行保單融資的企業在保險機構投保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的保費支出,給予50%的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2.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的應收賬款為保險標的,補償企業按貿易合同約定向國內買方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且在開票期限內開具發票後,因國內買方發生商業風險導致應收賬款直接損失的保險產品。
(四)支持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自貿片區產業情況,積極開發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企業投保已通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的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按投保年度實際保費5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年度保費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三、附則
(一)本政策所稱“持牌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相關機構。
(二)本政策所稱“首次開展經營活動”,指自政策施行之日起首次在青島自貿片區開展經營活動。
(三)本辦法適用於在青島自貿片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從業人員且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主體。
(四)本政策由青島自貿片區財政金融部負責解釋。
(五)本政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報可享受的補貼。政策執行期間,同一扶持對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級和我區多項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享受,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自貿助貸”實施方案(2025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青島自貿片區產業主體蓬勃發展,深化金融對貿易、先進製造、高成長性企業及綠色產業的支持力度,構建高效金融服務生態,切實解決企業實際困難,特製定“自貿助貸”實施方案。
第二條“自貿助貸”秉持市場化導向,通過建立政府與銀行、擔保機構合作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杆作用,助推企業獲得銀行授信,拓寬融資管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二章運行方式
第三條青島自貿片區財政金融部設立2億元“自貿助貸”資金池,其中10000萬元用於對銀行的風險補償,1000萬元用於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6000萬元用於對企業的貸款利息補貼,3000萬元用於對企業的擔保補貼。
第四條企業與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定價並自願選擇合作方。申請本方案項下風險補償或補貼的貸款僅限用於日常經營周轉,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五條貿易企業、規上製造業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企業需通過青島市企業融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青融通”,網址:https://qdceloan.com)或信用中國(青島自貿片區)“自貿助貸”專區提交事前資質審批申請。
第六條通過事前資質審批的貿易企業、規上製造業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在本方案有效期內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按照企業實付利息的50%給予貼息。
第七條支持綠色產業發展,對企業從境外融入的本、外幣資金,符合綠色外債要求的,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按照企業實付利息的80%給予貼息。
第八條每家企業利息補貼金額最高25萬元/年,貸款利息補貼總額預算上限2000萬元/年,超出預算按比例統一核減。
第九條銀行對放款前通過事前資質審批的貿易企業、規上製造業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的抵/質押貸款發生的本金損失由風險資金池、銀行按照7:3比例分擔;銀行對放款前完成事前資質審批的貿易企業、規上製造業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發生的本金損失由風險資金池、銀行按照8:2比例分擔。對因市場因素導致的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進而引發的貸款風險,風險資金池將予以分擔;對因銀行貸款審批不嚴和信貸流程漏洞等人為因素導致的貸款風險,風險資金池將不予分擔。
第十條按照第九條規定進行風險補償的,單家企業風險補償不超過200萬元,多家銀行風險緩釋按照貸款投放日期先後進行補償,對銀行的風險補償預算上限10000萬元。
第十一條對放款前完成事前資質審批的貿易企業、規上製造業企業及高成長性企業在方案有效期內新增及續作擔保類貸款發生的擔保費,對企業給予全額補貼。單筆業務擔保費比例上限為年化2%,單家企業擔保費補貼金額最高10萬元/年。擔保費補貼總額預算上限1000萬元/年,超出預算按比例統一核減。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承擔保證責任,所擔保的貸款發生風險的,其擔保損失由風險資金池按照貸款本金10%的比例分擔。單家企業風險補償不超過50萬元,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預算上限1000萬元。
第十三條在事前企業資質審批環節,片區各相關部門登錄“青融通”政府端或青島自貿片區信用平臺管理端對所負責認定與審核的事項進行確認。
第十四條青島才企綜合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後簡稱“才企集團”)作為自貿助貸的運營管理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流程諮詢與協調服務,且職責涵蓋:
(一)負責初審企業提出的申請補貼金額,並將審核結果上報財政金融部進行審批。
(二)負責初審銀行及擔保機構提出的風險補償金額,並將審核結果上報財政金融部進行審批。
第三章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銀行應充分履行風險管理職責,不得放鬆對貸款業務的管理,如發生貸款損失,應積極挽損,不得放任損失擴大,否則財政金融部可暫停或終止其資格。
第十六條在本方案有效期內,銀行針對企業發放的貸款出現逾期,應按照法律規定和貸款合同及時清收。若上述貸款逾期60天後仍不能全部追回逾欠本息,針對貸款中的本金損失,銀行及擔保機構可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條規定向才企集團提出風險補償申請。才企集團對該風險補償申請審核後,書面上報財政金融部審批,按程式啟動風險補償事項審批及資金劃轉程式。
第十七條資金池進行補償後,銀行及擔保機構又追回的逾期欠款,應按比例彌補資金池的損失。銀行及擔保機構應在收到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原管道返還。
第十八條銀行補償率超過1%時,應暫停“自貿助貸”新增業務,在向片區財政金融部提交自查報告並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恢復;累計補償超過3%時,終止該銀行資格。對銀行被暫停新增業務或終止資格之前已授信的專項貸款,繼續承擔相應補償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承擔償還責任。如有貸款資金逾期未還、弄虛作假、騙取使用資金池資金的行為,銀行停止發放貸款,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貸款及損失,企業年度信用評價予以減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一旦發現銀行存在弄虛作假、冒領資金、貸後監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償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等問題,應立即終止,要求銀行返還違規求償的資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開展過程中,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充分履行業務盡職調查、審批及貸後檢查義務。若發生貸款資金逾欠情況,應積極履行追償義務。一旦發現擔保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冒領資金、貸後監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償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等問題,應立即終止,要求擔保機構返還違規求償的資金,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方案由青島自貿片區管委財政金融部負責解釋,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本方案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7月31日申報可享受的補貼。本方案施行之前發放的貸款仍按《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自貿助貸”實施方案》(青自貿管發〔2024〕24 號)執行,施行之後發放的貸款按本方案執行。本政策與其他同類政策有重複的,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來源:青島自貿片區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