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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年第1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匯發〔2004〕118號)。
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9號)。
受理機構
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併提交申請材料。
決定機構
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文件、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