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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受理機構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
決定機構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外匯局。
辦事條件
1.境內居民個人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可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操作等。
2.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匯出的資金應專項用於申請事項,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3.境內居民個人應在匯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項前,按相關規定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4.境內居民個人應在股份認購、股權回購或退市完成後到所在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境內居民個人可以集中委託特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內集中用於收購或回購的人民幣資金,由集中受託人向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文件、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