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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受理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决定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办事条件
1.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3.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项前,按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完成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