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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部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實行集中登記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15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
辦事條件
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1.登記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
2.變更登記
擔保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簽約變更登記手續。
3.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註銷登記應由原辦理擔保登記的擔保人辦理。
4.滿足以下條件的非銀行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向當地外匯局提出內保外貸業務集中登記申請:內保外貸業務發生頻率較高(原則上預計每年需要登記的業務筆數不低於15筆),有辦理集中登記的實際需求;具有完善的擔保業務內控制度;近三年無重大外匯管理違法違規行為;所在地外匯局認為的其他事由。滿足條件的非銀行機構應在每月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逐筆填報《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集中登記逐筆月報表》向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簽約登記手續。
5.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可作為共同擔保人並參照非金融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6.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擔保人註冊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文件、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