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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
辦事條件
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文件、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