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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辦事條件
1.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
2.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文件、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