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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CPC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
(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
(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新西兰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新西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附加承诺
(1)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以协议为基础互相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互派律师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外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中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外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双方应在各自独立的商业范围内进行合作。
(2)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自贸区。联营组织的外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备注
法律服务(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