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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CPC 861)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 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b) 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 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法律服务(CPC 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 862)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 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应给予国民待遇。- 申请人将在不迟于提出申请后30天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结果。- 提供CPC862中所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收和管理咨询服务。它们不受在CPC865和8630中关于设立形式的要求的约束。
3.税收服务(CPC 8630)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限制,外国公司将被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加入指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