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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瑞士律師事務所僅能以代表處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代表處可從事營利性活動。瑞士代表處的業務範圍僅限於以下內容:(a)就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及就國際公約和慣例向客戶提供諮詢;(b) 應客戶或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處理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事務;(c) 代表外國客戶,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處理中國法律事務;(d) 訂立合同以保持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有關法律事務的長期委託關係;(e) 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資訊。 按雙方議定,委託允許外國代表處直接指示受委託的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外國律師事務所的代表應為執業律師,為一WTO成員國的律師協會或律師公會的會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於2年。首席代表應為一WTO成員國的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相同職位人員(如一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事務所的成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於3年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所有代表均應每年在中國居住不少於六個月。代表處不得雇傭中國國家註冊律師。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備註
法律服務(CPC861):不含中國法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