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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部門:法律服務(CPC 861)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僅能以代表處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處可從事營利性活動。澳大利亞代表處的業務範圍僅限於以下內容:(a) 就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及就國際公約和慣例向客戶提供諮詢;(b) 應客戶或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處理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允許從事律師業務的國家/地區的法律事務;(c) 代表外國客戶,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處理中國法律事務;(d) 訂立合同以保持與中國律師事務所有關法律事務的長期委託關係;(e) 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資訊。按雙方議定,委託允許澳大利亞代表處直接指示受委託的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的代表應為執業律師,為一世貿組織成員的律師協會或律師公會的會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於2 年。首席代表應為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相同職位人員(如一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事務所的成員),且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於3 年。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所有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代表處不得雇傭中國國家註冊律師。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1)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的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內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以協議為基礎相互派駐律師擔任顧問。互派律師是指,中國律師事務所可將其律師派駐到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擔任有關中國法和國際法律實務方面的顧問,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可將其律師派駐到中國律師事務所擔任有關外國法和國際法律實務方面的顧問。雙方應在各自獨立的商業範圍內進行合作。(2) 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代表機構的澳大利亞律師事務所在上海自貿區內與中國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期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和財務保持獨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聯營組織的客戶不限於上海。聯營組織的澳大利亞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
備註
法律服務(CPC 861):不含中國法律業務
2.分部門: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 862)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合夥或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只限於中國主管機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附加承諾
- 允許澳大利亞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結成聯合所,並與其在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中的聯合所訂立合作合同。- 在對通過中國國家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外國人發放執業許可方面,應給予國民待遇。- 申請人將在不遲於提出申請後30天以書面形式被告知結果。- 提供CPC 862中所列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從事稅收和管理諮詢服務。它們不受在CPC 865和8630中關於設立形式的要求的約束。

3.分部門:稅收服務(CPC 8630)
市場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允許澳大利亞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
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沒有限制
(4)自然人流動:除水準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