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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服務(CPC861)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1.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於:
1)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或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顧問;
2)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許可權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香港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單獨或合計出資的最低比例不做限制。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合夥聯營:
1)內地律師可以受理和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律事務;
2)可以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香港律師;
3)適當降低合夥所派駐律師的數量要求。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c.稅收服務(CPC863)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片區:
-取消香港註冊稅務師合夥人數不得高於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數35%的限制;
-取消稅務師(註冊稅務師)在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應當至少有180天在該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