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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1.香港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資訊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3)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3年以上。
4.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5.除經金融監管總局批准外,香港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產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資訊、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軟體(CPC8131)。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香港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須經審批;
4)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5)征信機構經營征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6)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批准,取得《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資訊服務許可證》;
7)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信託公司須經審批;
8)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須經審批。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產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2)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4.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公民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體才能提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5.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可低於8%。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6.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
7.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8.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支庫業務。
9.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路和資訊通信網絡的要求。
10.境外機構不得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11.投資證券公司的形式包括:設立獨資證券公司;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證券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
1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
13.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並遵守證券法和內地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和證券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
14.港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包括獨資或者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家數參照國民待遇。
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並遵守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
15.投資期貨公司時,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期貨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
期貨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並遵守《期貨和衍生品法》和內地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和期貨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
16.港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於合資形式。(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關於港資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港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17.港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為明晰起見,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C.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