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級版” 支持跨境金融服務 《支持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快發展的若干財政政策措施》發佈
近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商務廳印發《支持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快發展的若干財政政策措施》。
在提升金融服務水準方面明確支持:
支持跨境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含持牌與非持牌)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對提供跨境金融業務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金融機構,按照其當年跨境金融業務開展情況給予補助,單個金融機構最高補助50萬元。
支持發揮出口信保作用。將自貿試驗區內年出口額6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集團)納入出口信用保險統保平臺,對其保費予以全額補助。對自貿試驗區內年出口額6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集團),將保費基礎補貼比例提高至30%,單家企業(集團)每年的保費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支持降低外貿融資成本。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外貿供應鏈平臺企業發展,對其年進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按上年度末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予以融資貼息;對其外貿供應鏈業務所產生的信用證手續費,按實際產生的手續費給予10%補助。單家企業外貿供應鏈業務融資貼息和信用證手續費每年累計最高補助200萬元。
支持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加快發展的若干財政政策措施
為支持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高標準建設好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推動打造內陸地區改革開放高地,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發〔2020〕17號)等有關檔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改革開放高地標誌性工程
(一)支持推動中非經貿博覽會創新發展。支持中非經貿博覽會市場化專業執行機構落戶自貿試驗區,按其繳納社保人數給予1萬元/人/年的辦公用房租金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以下涉及辦公用房租金補助的均按此標準執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商協會等開展境外邀商邀展,根據其所邀請的參展商實際參展情況,按照境外參展商每家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支持中非經貿博覽會常設展館(展廳)運營,對形成一定規模、經營效應良好的,省市對其年度場地租金50%部分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
(二)支持中非經貿深度合作。支持對非經貿企業入駐自貿試驗區,省市對新入駐企業前3年辦公用房租金給予補助。支持搭建新型易貨貿易管理平臺。支持開展非洲進出口檢驗、檢測和認證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入駐自貿試驗區內的行業組織、商協會、商務代表處等機構組織非洲採購商來湘採購,新增採購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按照採購商每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對相關機構給予獎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積極參加非洲展會,對列入重點境外展會目錄的非洲展會,提高支持標準,按照單個展會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給予人員費補助。支持我省優勢產能向非洲拓展,引導企業到非洲優化產能佈局。
(三)支持加強與海南自貿港合作。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支持建設湘瓊先進製造業共建產業園。支持湖南先進製造業企業利用海南自貿港優勢加快發展。
二、支持貿易投資高質量發展
(四)支持發展先進製造業。圍繞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對新落地自貿試驗區、一個專案實施年度內實際到位資金超過2億元(人民幣)或3000萬美元以上(含2億元或3000萬美元)先進製造業強鏈補鏈延鏈專案,按其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獎勵,單個專案最高獎勵1000萬元。對自貿試驗區記憶體量先進製造業企業開展技改投資、擴產擴能等專案,一個專案實施年度內設備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的,按其設備投資額給予補助,單個專案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支持發展保稅業務和再製造。對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保稅維修、保稅研發業務且當年業務收入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適當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對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再製造出口業務且出口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省市對其廠房租金50%部分或辦公用房租金給予補助。
(六)支持外貿實體企業發展。支持外貿實體企業擴大進出口業務規模,對自貿試驗區內當年進出口額保持增長且1億元以上的生產型外貿企業,對其開拓國際市場、開展技術改造等費用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七)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入駐自貿試驗區內,省市對其前3年辦公用房租金給予補助;積極引進國內頭部跨境電商進口平臺指定倉,對其物流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累計補助不超過400萬元。
(八)支持服務貿易發展。支持服務貿易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發展,對當年服務貿易進出口額超過30萬美元的,省市對其辦公用房租金給予補助。
三、支持提升金融服務水準
(九)支持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對新入駐自貿試驗區內,為省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且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對其一年期以上融資租賃業務總額給予2%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對貸款購買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生產的設備且用於開展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按貸款額乘以上年度末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0%給予貼息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十)支持跨境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含持牌與非持牌)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對提供跨境金融業務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金融機構,按照其當年跨境金融業務開展情況給予補助,單個金融機構最高補助50萬元。
(十一)支持發揮出口信保作用。將自貿試驗區內年出口額6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集團)納入出口信用保險統保平臺,對其保費予以全額補助。對自貿試驗區內年出口額6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集團),將保費基礎補貼比例提高至30%,單家企業(集團)每年的保費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十二)支持降低外貿融資成本。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外貿供應鏈平臺企業發展,對其年進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按上年度末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30%予以融資貼息;對其外貿供應鏈業務所產生的信用證手續費,按實際產生的手續費給予10%補助。單家企業外貿供應鏈業務融資貼息和信用證手續費每年累計最高補助200萬元。
(十三)支持加大投資基金引導。支持產業投資基金對自貿試驗區先進製造業、生產型外貿企業和跨境物流企業等進行股權投資,實際投資超過1000萬且持股期限超過6個月的,按投資額給予分檔補助,單個基金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支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落戶自貿試驗區。
四、支持自貿試驗區自身建設
(十四)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專案發行專項債券,力爭省級連續三年累計安排不少於100億元專項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片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十五)支持公共服務平臺發展。支持自貿試驗區展覽展示、中試平臺、資訊化、智庫等重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對經省級認定、為自貿試驗區內企事業單位(與其無投資關係)提供公共服務的,按不超過投資額30%的標準或運營維護等情況給予一定補助,最高補助額300萬元。支持自貿試驗區片區到非洲設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每個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
(十六)支持服務機構集聚自貿試驗區內。引導對外經貿合作行業組織和商(協)會、對外經貿合作公共服務平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等商事法律服務機構入駐自貿試驗區並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達到一定業績標準的,省市對其入駐第一年辦公用房租金給予補助。支持對非專業協作平臺開展工作。
(十七)實施片區發展激勵。根據自貿試驗區片區當年度改革試點任務、制度創新等工作開展情況,分檔對片區給予激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協同聯動創新發展,對工作開展成效顯著的協同聯動區分檔給予獎勵。
(十八)支持招商引資工作。支持市場化招商模式創新,對與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簽署招商引資委託協議的招商公司、國內外投資諮詢機構、商(協)會、校友會等,招商引資單個專案(不含房地產專案)當年實際到位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專案當年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補助,單個專案最高補助100萬元。優先支持片區引進重大專案。
(十九)支持制度創新。對全國首創並被國務院或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複製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對其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每項獎勵500萬元。對全國首創並被省人民政府複製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對其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每項獎勵50萬元。
本政策中涉及省市共擔資金的,省市共擔比例為5:5。本政策範圍內,單個專案不能重複享受省級財政補助政策;對同一家企業有多個專案符合支持條件的,可分別享受,單個企業(含母子公司及關聯公司)年度內獎補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本文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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