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跨境結算、信用保險 海南印發《關於加快培育海南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2024年全國商務工作會議精神和海南省政府工作報告打好外貿保穩促優攻堅戰任務目標,滿足海南省外貿發展需求,深入推進外貿服務向專業細分領域發展,優化管理模式,提升海南省外貿便利化水準,加快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近日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培育海南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探索建立適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的監管服務模式,持續提升貿易便利化水準,堅持培育本土企業和引進省外企業相結合,打造服務功能完善、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海南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外貿企業提供專業集成服務,幫助企業降低貿易成本、開拓國際市場,助推海南省外貿穩增長和調結構。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定義
現階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接受國內外客戶委託,依法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託綜合服務資訊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外綜服企業是代理服務企業,應具備較強的進出口專業服務、互聯網技術應用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內部風險防控體系。
支持措施
一是通關便利措施。建立健全風險動態防控機制,推廣實施企業信用管理。積極培育符合條件的外綜服企業為高級認證企業,並給予以下便利: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低於實施常規管理措施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及相關業務手續;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農產品、食品等出口企業的註冊;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後優先通關等便利措施。
二是出口退稅便利措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綜服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支持外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集中申辦出口退(免)稅業務,對重點企業加強對口輔導力度。對外綜服企業服務的我省各類生產企業,及時跟蹤輔導完成委託代辦退稅備案工作,加快出口退稅辦理速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三是跨境資金結算便利措施。支持外綜服企業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開展代理業務,辦理外匯和人民幣資金跨境結算。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符合條件的外綜服企業可根據客戶委託,代辦出口收匯手續。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可憑外綜服企業推送的交易電子資訊辦理出口收匯,外匯或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託客戶的帳戶。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可通過聯機介面服務連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辦理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業務報告。
四是信用保險支持措施。鼓勵出口信用保險經營機構加大對外綜服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經營機構結合企業投保業務情況量身定制承保方案,為外綜服企業的市場開拓、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提供服務,指導外綜服企業加強風險管控、虛假貿易等的風險預警。逐步建立信保機構與外綜服企業線上對接,簡化投保流程,降低投保成本。為外綜服企業提供好保單融資服務的配套工作。
五是金融服務便利措施。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外綜服企業信用貸款的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推出與外綜服企業經營特點相適應的融資辦法和專業服務,豐富信用貸款等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金融科技賦能,拓展線上服務渠道,為外綜服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線上融資服務。
六是財政支持措施。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我省外綜服企業發展,重點支持外綜服企業培育和引進、平臺建設、加強風控、融資等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方面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加大對外綜服企業融資、擔保等政策配套支持力度。
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實2024年全國商務工作會議精神和省政府工作報告打好我省外貿保穩促優攻堅戰任務目標,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 24號)、《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貿函〔2017〕759號)有關要求,通過培育和發展服務功能完善、輻射能力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我省中小微企業提供集成服務,降低企業貿易成本、提升我省外貿競爭新優勢,推動外貿轉型升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標準及類別
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為示範企業、成長型企業和試點企業:
(一)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示範企業應具備服務全省外貿企業能力,可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跨境資金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具備較完備的線上外綜服平臺和內部風控體系。年服務海南省外貿企業數量30家以上,申請認定上一年核准業務量達2億元以上(允許將控股子公司的貿易數據、服務等內容納入合併統計)。能夠結合海南自貿港外貿新業態的發展需求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市場開拓和諮詢服務,如提供線上推廣、市場開拓方法和外貿業務操作培訓、政策宣貫、展會推介等,助力企業拓展海外市場,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
(二)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成長型企業可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跨境資金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具備較完備的線上外綜服平臺和內部風控體系,年服務海南省外貿企業數量10家以上,申請認定上一年核准業務量達5000萬元以上(允許將控股子公司的貿易數據、服務等內容納入合併統計),能夠結合海南自貿港外貿新業態的發展需求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市場開拓和諮詢服務,如提供線上推廣、市場開拓方法和外貿業務操作培訓、政策宣貫、展會推介等,助力企業拓展海外市場,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
(三)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試點企業可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跨境資金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具備線上外綜服平臺和內部風控體系。能夠結合海南自貿港外貿新業態的發展需求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市場開拓和諮詢服務,如提供線上推廣、市場開拓方法和外貿業務操作培訓、政策宣貫、展會推介等,助力企業拓展海外市場,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
第三條 申報條件
申請成為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海南省登記註冊,單位業務以外貿綜合服務為主營業務,機構設置健全,人員配置、辦公經營場所符合業務發展需要;
(二)具有專業化的外貿服務團隊,可為中小微企業進出口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退稅、跨境資金結算等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時,能夠依法簽訂正規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三)具備較為完善的內部風控體系,具體包括風險控制團隊、風險控制流程、風險控制規則和管理制度等,具備可實現交易留痕、風險可控的技術條件;
(四)企業擁有包括線上下單、線上審批的一站式外貿綜合服務資訊平臺;
(五)企業遵守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企業一年內在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方面未發生因違法違規而被下調信用級別等情況,近三年無走私、騙稅、嚴重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未受到外匯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不存在涉嫌構造貿易、虛假貿易等異常情況。
第四條 申報材料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註冊所在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需遞交以下基本材料,所有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並裝訂成冊:
(一)外綜服企業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報關單位備案證明(影本);
(三)給中小微企業提供物流、通關、跨境資金結算、退稅、信保、 融資等業務的合同樣本;
(四)服務企業清單、合同及相關業務開展的佐證材料;
(五)業務流程、相關內控制度及系統情況說明;
(六)企業外貿綜合服務資訊平臺截圖和主要功能模組說明;
(七)海關企業信用等級、稅務出口退稅管理類別的證明檔;
(八)企業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組織機構圖,部門負責人任命檔及部門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如企業人數較多,每一部門上報材料可不超過5人)、專業服務人員有關資質證書;
(九)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申請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
(十一)其他年度申報工作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認定程式
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按以下程式認定:
(一)省商務廳負責擬定印發年度申報工作通知;
(二)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年度申報工作通知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出具初審意見報省商務廳;
(三)省商務廳收到市(縣)推薦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後,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按照部門職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提出意見。
(四)省商務廳對通過評審組評審認定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海南省商務廳公佈認定企業名單,有效期兩年。
第六條監督和退出機制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手段欺瞞、騙取相關資質認定,後經查處的。
(二)已獲認定的海南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被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部門下調管理類別或信用級別的;發生重大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省商務廳將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監督和績效評估。對於有效期結束後成效不顯著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視情取消相應資格。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商務廳會同海關、稅務、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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