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跨境融资模式及路径选择
2020-10-13 18:08:00
外资企业跨境融资模式及路径选择 来源:《中國外資》 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其中资金的支持尤其重要。我国境内外资企业的融资路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向境内当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银行贷
来源:《中國外資》
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其中资金的支持尤其重要。我国境内外资企业的融资路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向境内当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另一种则是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的银行等机构进行融资,也就是跨境融资、举借外债。
随着疫情等因素造成的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以及欧美央行量化宽松的进一步升级,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进一步下降,欧元早已进入负利率区间,而美元利率也接近于零,这与我国当前近4%的LPR(贷款基准利率)形成较大利差,在这种背景下,当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具有向境外融资的价格驱动力。而且,外汇局目前实施“扩流入、控流出”的管理措施,从国家外汇管理的角度,当前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国内主体借入外债。
和中资企业相比,长期以来外资企业有着境外融资、举借外债的便利。在中资企业需要外债额度才能举借外债的时候,外资企业就可以按照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借入外债。如,按照当时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不同投资总额的外资企业有着不同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差额(即“投注差”),而按照相关规定,外资企业可在“投注差”限额范围之内借入外债。
中资企业之前举借外债管理更为严格,实行额度管理,如是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的批准,如是短期外债,则需要外管局的批准,因此,外资企业长期享有的举借外债的融资选择,是一项政策优惠。
202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目前尚未明确是否继续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对投资总额比例进行限制,因此,长期以来外资企业以“投注差”为限借入外债的路径将告一段落。新的“全口径外债”模式推出后,中外资企业在借入外债方面的监管条件渐趋一致。
全口径外债是近年来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我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新渠道。该政策的全面推开始于2016年5月,外汇局和人民银行由此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6/132号)。在全口径外债的制度规定下,企业举借外债按资本或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来设定限额,该倍数由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来决定。
最初确定的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是1,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也是1,也就是说,外企可以从境外借入不超过净资产的海外融资。2017月5月,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为2,也就是说当时可以按企业净资产的两倍从境外融资(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7/9号)。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又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参见银发2020/64号文),这将境外融资限额再度提高,现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净资产2.5倍从海外融资。限额的一再放开体现了国家对于境外融资的鼓励,我国境内外资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境内外融资成本,融资的便利程度等,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融资渠道。
全口径外债的境外资金提供方,可以是境外如母公司的合作银行、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这为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与境外熟悉的融资方合作提供了可能,如利用母公司境外的融资银行,或直接向母公司融资,这有效对接了外资企业在境外的银行等原有融资渠道,为特别是创立初期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十分便利的跨境融资路径选项。
跨境融资的担保方式可以按纯信用办理,更多的是使用境内银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来为境外融资方提供担保。具体业务的办理过程较为简单,一般先与境外签订借款合同,再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并在银行开立外债专户,资金汇入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跨境融入的资金用途没有太多限制,只要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则基本都可使用,并可按意愿结汇。
企业的跨境融资安排除了向境外的单一银行融资以外,也可以在境外组建国际银团贷款,这种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外资企业中投资规模较大、母公司实力较强的情况,如母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或母公司在海外本来就通过国际银团贷款融资。这样,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集团在海外现成的银行体系和资源,有利于便捷推动跨境融资进程。
这类跨境银团贷款的安排一般金额相对较大,期限较长,授信涵盖的使用范围也更广,比如除了涉及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可以包括三年期或五年期等中长期贷款,币种也可以覆盖人民币及美元、欧元等多种币别。银团贷款的日常提款等有专业进行业务操作的代理行负责,质押抵押等手续也可以由专业的簿记行处理,这种由数家银行组建而成的跨境国际银团贷款,能为外资企业的流动性提供更为有效和专业的保障。
目前实务中国际银团贷款跨境融资尚较为少见,但相信随着跨境融资监管、申报等手续的进一步简便,这项国际通行的企业融资工具,将会得到更多更广泛地使用。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进行境外融资的另一路径是通过海外市场发行债券,此种做法突破了企业通常向银行借款,即“间接融资”的惯常做法,使企业能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跳过金融媒介,对接资金市场,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上半年,随着境外美元流动性的宽松,国内企业离岸债发行总额约1140亿美元,其中以地产板块和产业板块为主,也包括了一部分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当前,由于海外整体资金价格较低,市场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海外发债,因此海外发债正成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越来越多我国境内融资主体的选项。
不过海外发债手续相对繁琐,需要券商、律师及托管银行等的综合服务,所以一般发债融资的总金额能达数亿美元,因为只有金额较大,才能摊薄成本,充分体现发债的经济性,不然如金额太小,则经济性还不如通过银行进行跨境融资简单易行。
企业发行外债主要监管政策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及2020年2月发布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境内外资企业如有发债需求也应按上述监管要求办理,其中一年以上的债务安排须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跨境资金池是指企业集中运营境内外资金,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统一管理,进行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业务;这种安排也是企业进行跨境现金管理的一种方式。跨境融资一般来说更多指境内企业从境外融入资金,但跨境融资也可以是双向的,即当境内企业资金充裕,又在短时间没有特别用处时,可以将资金向境外融出。跨境资金池能很好地契合外资企业跨境双向融资的路径需求。
目前的跨境资金池已实现本外币一体化,按资本为纽带,把境内外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放进一个资金池内,之后再按照一定限额,进行日常的资金调拨。通常从境外拆入的金额按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倍为限,而向境外放款的金额则按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30%为限。
目前本外币资金池的最新监管政策按《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文)执行,考虑到管理成本,当下监管对建立此类资金池的外资企业有一定要求,即境内成员企业合并的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需要超过1亿美元,且如果是贸易企业,需要外管分类为A类。
使用本外币跨境资金池能为企业带来较大便利,普通如贸易等日常的收支以及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均可通过资金池收入,资金池的支出则包括了企业向境外的日常支出以及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资金等。可以说,跨境资金池能够基本满足企业经常项下及资本项下的各类跨境资金调配需求,而且,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更可以通过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体现了更大的便利性。
随着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跨境融资渠道不断得到丰富,跨境融资的限额也得到较大提高,同时,进行跨境融资的审批或报备等手续也越来越简便,这为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更好利用国际及国内两块市场,两种资源创造了条件。当然,也应该看到,和许多发达经济体比起来,我国的外资企业进行跨境融资的便利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为外资企业提供的跨境融资金融服务还有待改善。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应充分利用不断开放的跨境金融监管政策,抓住国际国内融资价差机会,合理配比本外币资金,综合使用多种境外融资路径,丰富企业的流动性支持来源,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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