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同风险防控与审查
银团贷款合同风险防控与审查
来源:大篆律师事务所
银团贷款服务对象多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的风险实质仍然是信用风险,但由于贷款金额大、时间周期长及成员复杂等银团所独有的特点,在包销、参与行和贷后管理的风险应当特别关注。笔者结合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银团贷款合同风险防控与审查实务经验,简要梳理分享。
一、银团贷款的概念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二、银团贷款纠纷案件特点
得益于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银团贷款市场发展迅速,但作为一种风险高、数额大、专业性强的资金借贷方式,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上升也日益凸显。
银团贷款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
1银团贷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多。
由于银团贷款借款金额巨大且借款期限较长,为降低银行风险,银团牵头行会要求借款人尽可能提供多的增信财产和担保主体,并且办理各项增信手续。通常情况下,银团贷款当事人不仅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银团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而且,银团贷款还会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财务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由此可见,一旦发生银团贷款纠纷的话,往往案件当事人会非常多。
2银团贷款纠纷案件合同文件多。
从银团贷款分为筹组阶段和叙做阶段会形成一系列文件。具体如下:一是,筹组阶段形成的前端文件,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委托书、银团贷款委托书复函、银团贷款费用函、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银团贷款承诺函、银团贷款邀请函及信息备忘录等文件;二是,叙做阶段形成的贷款文件,主要包括:银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及质押合同等文件。除上述文件只是银团贷款中最基本的文件资料,在重大银团贷款交易中,各方形成的文件将会更多。
3银团贷款纠纷案件争议问题多。
虽然银团贷款法律关系与一般金融贷款合同关系无异,但因是两家以上银行作为贷款人有特殊性,同时由于贷款金额大和贷款期限长,银团贷款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主体、银团费用、违约责任、担保责任、诉讼管辖等问题都会产生争议。
三、银团贷款合同特有风险及审查要点
银团贷款合同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信贷合同一类(另一类系民间借款合同)。我国目前对于借款合同(信贷合同)关系作出规定的条文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另一方面,专门针对银团贷款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失效,目前相关规范仅有银监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上述规范更多的是公法性质,主要规制银团贷款活动中贷款人即商业银行的行为,并不能全面地调整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即便是带有私法性质的《合同法》,亦难以覆盖穷尽实践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因此,为避免在相关商业活动实践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对银团贷款合同可能存在风险的研究和审核不论是对于贷款人还是借款人均必不可少。在草拟或审核银团贷款合同时,建议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3.0版)。
除一般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普遍性风险外,银团贷款合同基于其特殊性,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本文选取五种较为典型的风险进行说明。
1贷款人主体资质以及银团各参与人地位的确定。
由于银团贷款合同牵涉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审查银团组成情况、各贷款人资质;同时应确定代理行或牵头行,由此可在一定程度避免后续出现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2收费项目审查。
审查合同项下收费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等文件,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利息之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约定安排费、代理费、参加费、承销费或其他咨询服务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冲抵贷款本金或利息。
3违约条款审查。
在审查违约情形的全面性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性、是否约定罚息的计算方式之外,还应关注交叉违约条款,该条款是银团贷款合同中比较典型的特有条款。在交叉违约条款中通常约定借款人凡对其他债权人违约的,也将构成对本贷款人的违约。这是重要的预期违约处理手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损害借款人利益。因此在拟订合同时借款人可通过对交叉违约条款下债务性质、债务数额的约定来限制交叉违约条款的随意原因,保持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
4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条款审查。
应确定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若选择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应明确该贷款人为代理行或牵头行,或以具体贷款人名称确定所在地,由此可避免管辖权异议等问题。
5借款人对于银团会议决议的知情权。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并未明确要求银团会议决议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通知借款人(《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仅规定在追究借款人特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银团成员召开银团会议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对于大部分银团会议决议借款人通常并不知晓(虽然银团会议更多的是协调银团内部各成员的关系和工作)。为保障借款人在银团会议决议涉及到借款人权利义务时享有合理知情权,可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比如“如银团会议决议与借款人在相关融资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有关,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或提交一份有效银团会议决议原件”。
除上述五点之外,在审查银团贷款合同时,一般借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亦应引起注意,例如陈述与保证(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提款先决条件(首次提款先决条件与每次提款先决条件)、贷款用途(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款方式(本金、利息归还顺序是否清晰,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是否区分,利率是否合法,还款期限是否确定,是否约定主动/强制提前还款的情形)、债权转让(转让额度及转让对象限制)、担保/保证合同等从合同(担保、保证行为的形式、种类、期限是否合法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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