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三种背书方式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三种背书方式
来源:离岸会
信用证项下涉及背书的单据共有三种,分别是汇票、海运提单、保险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单据如何背书,应该由谁来背书的问题。
信用证汇票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如果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收款人就是受益人自己,则该汇票无需背书。如果是议付行对受益人做了议付,即议付行用自己的资金买下受益人的单据,并以议付行自己名义向开证行索款,则此时需要受益人转让汇票的收款权,即把汇票背书给议付行。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作为提示付款的金融工具,由受益人进行签发,付款人则为信用证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的流通性是汇票的主要内容,而汇票的流通主要靠背书来实现,汇票的背书应该由收款人来进行背书。那么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由谁来进行背书?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
受益人签发汇票,汇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且受益人并没有在指定银行融资的需求。此种情况下,受益人为汇票的收款人,由受益人对汇票进行背书。
方式二:
受益人签发汇票,汇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且指定银行对该汇票做议付,则受益人将该汇票项下的收款权转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成为该汇票项下的收款人。在此种情况下,由受益人先对汇票进行背书,实现收款权的转让,再由指定银行对汇票进行背书。在指定银行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情况下,也经常会遇到指定银行要求受益人直接将汇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XX bank(指定银行)”,即指定银行作为汇票的收款人。此时只需要指定银行对汇票进行背书。
方式三:
受益人签发汇票,汇票做成“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指定银行未对汇票进行议付,但是受益人委托指定银行或者寄单银行进行收款。在此情况下,由受益人先对汇票进行背书,但此背书并不是转让性的背书,而是委托收款的背书,再由委托收款银行进行背书,实现委托收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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