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政策调整,要不要放外资银行一马?
2021-01-22 11:40:00
跨境政策调整,要不要放外资银行一马? 来源:良有以也 跨境政策调整,要不要放外资银行一马? ——对外资银行跨境融资政策调整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跨境融资,也就是从海外借钱或
来源:良有以也
跨境融资,也就是从海外借钱或者借钱给海外,一般我们更关注从海外借钱进来。简单讲借进来的钱是外债,有本事让海外的资金往国内流大概率是好事。
外债的量有多大?比如2019年全口径外债的余额大约为2万亿美元,2018年也差不多,借这么多外债,我们还得起吗?完全没问题,这几年我们的外汇储备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随时还得起。
但外债太多了也不好,控制不好的话会冲击跨境资金流动的平衡,其间的关系很微妙。
为了管好这个外债的总体体量,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这个通知最重要的是给全体外债参与方做了一个大的逻辑,也就是必须在下面这个不等式之内借外债。
也就是说,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即一共向海外借了多少(A)?具体按下面的公式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即一共能问海外借多少(B)?按下面的公式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当然就是按上面的公式计算。比如:资本或净资产: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这个公式里对银行有一些对不同银行影响不同的项目,以下业务类型本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而最近的301号文从上面这些豁免项目里面,挑出了下面这些不再豁免: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此外还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调回到1。
因为这些项目对于大部分国内银行庞大的资本金来说,或都是细枝末节的小项目而已,真的没什么,简直可以忽略不记。
然而,这些项目对于外资银行来说,却有可能是性命攸关的。外资银行在国内普遍存款较少,更多的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以及联行往来等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即使有存款,其中可能也有较大一部分属于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也就是NRA存款)。现在把这些本来豁免的项目全部加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造成风险加权余额的大幅上升,也就是上文A的大幅上升。
而外资银行的资本金普遍有限,因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也就是上文B甚为有限,而且,这次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又调回到1,所以,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B)这个公式里,A迅速扩大,B还在减少,一瞬间造成了若干外资银行在这个公式上的立刻爆表。
降低金融机构调节参数并减少豁免项目,这是为了应对当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形势,减轻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压力。这项政策本无可厚非,而且效果可能立竿见影。不过,所有政策皆有成本和收益的两面。
我们来考量一下这项政策用于外资银行时的收益与成本:
对外资银行全面严格实施上述政策,其实收益非常有限。
因为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占比太小了。可以查到的2017年末的数字,外资银行资产比例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32%,截止2019年10月末,外资银行总资产仅为3.37万亿元,这可是全部的在我国的外资银行资产总和,也就是说,所有在国内的外资银行总资产加起来,仅相当于一家中型股份制银行而已。因此,上述跨境政策,力度虽大,但作用于体量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百分之一略强的外资银行时,从外资银行这一板块得到的收益必然微乎其微。
这一项对本土大银行来说几乎无关痛痒,或虽有些掣肘,但也终无关大局的政策转变,对外资银行来说,却格外的急转直下,影响重大。
这是由外资银行的特性造成的,作为远道而来的外资银行,从本地获得存款资金的能力一般偏弱,因而发展业务所需资金必然大量来源于包括来自海内外(如母行)的拆借,或者境外机构存款等。而要将这些项列入统计,其实就是大幅减少了外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没有了资金来源,银行将成为无源之水,会对经营造成很大困扰。
笔者之前曾在我国国有大行的海外机构外派工作,当时在欧洲,中资银行就是当地的“外资银行”。当时绝大部分我们叙做的国际银团贷款、双边贷款、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贷款以及贸易融资等,无不主要依靠母行的资金拆借,或同业的跨境外币往来。试想如果当地监管有一天要限制我们的境外融资渠道,毫不夸张地说,彼时恐怕我们的经营立刻会无以为继。然而笔者在海外工作10年间,确从未遭遇过这样突如其来的政策变化。
实际当时遇到的政策却是反过来的,特别是德国。在德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监管要求必须保证将在德国本土的融资,按一定比例用于德国当地的金融业务,也就是说,必须将相当比例本土金融资源用于德国本土,而禁止将在本土获得的存款等金融资源,大量用到其他国家去。
一、成本可能是外资银行的经营(一定程度上的)困难,经营持续困难的话,或会造成外资银行的进一步萎缩。在我国的外资银行资产占比,已经从十多年前的2.38%降到2017年的1.32%了,进一步降低真的好吗?
二、成本可能也是对我国外资营商环境的声誉上(一定程度)的伤害。我们正持续提倡进一步改革开放,在对外资的具体监管政策上,或可考虑能更灵活地施策。特别是当下刚与欧洲签署中欧投资协定,与多国签署RCEP协定,国内正处于未来将进一步吸引外资的阶段,未来可期。对已经在国内投资的外资银行整体,在出台对其影响巨大的监管政策时,如有可能应做一定针对性合理安排,那样才能避免造成一些外资负面经营情绪的传播,不然这也会是一种成本。需知在我国设立机构的外资银行,虽然在我国国内不是规模庞大的机构,但他们在境外往往是主流国际金融圈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广泛,人脉通达。
从上述政策调整(对外资银行)施行后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总觉得也许在这次跨境融资政策调整上,或该放外资银行一马。
西谚有说:“不要浪费一次危机”,指即使在危机中,也要善于利用,寻求机会,以取得更大进步。这次跨境融资政策调整的背后,却是一次盛宴,这来自于我国很好控制了疫情,经济发展在疫情弥漫的全球独树一帜,鹤立鸡群,也因此,才有了这样全球资本汩汩流入的盛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当然要调整政策,要未雨绸缪,防范未来热钱的风险。但是,在政策施行的时刻,如果能更加的根据不同对象,施以略微不同的政策,将可能取得更大的政策收益,而只付出更低的政策成本,这会是更好的结局。
既然我们不应浪费一次危机,那么我们更不应该浪费一次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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