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跨境政策调整,要不要放外资银行一马?”
再論“跨境政策調整,要不要放外資銀行一馬?”
良有以也
再論“跨境政策調整,要不要放外資銀行一馬?”
——跨境融資政策調整對外資銀行經營活動影響的分析
前文:跨境政策調整,要不要放外資銀行一馬?對“調整跨境融資政策(301号)”這一政策的成本與收益做了簡要分析,邏輯框架如下:
收益:外資銀行在我國商業銀行總資産占比僅不足1.5%,體量決定了總體政策收益相當有限;
成本:對外資銀行經營造成影響,外資銀行國内雖小但境外網絡廣、海外影響力遠超在我國内的資産體量,對我國外資營商環境或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結論:政策收益有限,而成本不低,因此建議跨境融資政策或應放外資銀行一馬。
前文對政策的成本收益論述偏宏觀,本文從相對微觀的角度來再次讨論同一問題:跨境政策調整,要不要放外資銀行一馬?
從外資銀行實務經營日常來作一個略細化的分析,301号文對外資銀行的資産負債表及經營活動主要會在以下幾個方面造成影響。
1、301号文出台後,外資銀行的跨境融資風險限額普遍已經超限
超限情況各不相同,情況較爲嚴重的甚至已超出數倍;情況好一些的也有部分來自歐美及日本的外資銀行已超限10%-50%;倒是一些以外币清算爲主的外資行,因爲其資産業務相對較小,目前尚在合規範圍之内。
2、對外資銀行影響最大項目之一爲NRA存款
NRA存款是相當大一部分外資銀行最爲重要的存款及資金來源,也是外資銀行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的組成部分,而目前的301号文将NRA存款列入限額指标,在此政策調整下,大部分外資銀行已然超标,這就意味着外資銀行如要合規,幾乎必須采取的選項之一是要往外趕這部分NRA存款及客戶。
但曆經多年辛苦經營,外資銀行才好不容易累積了一定數量的NRA客戶,現在居然被迫往外趕NRA存款及客戶,對于外資銀行來說,這簡直是自毀長城。
外資銀行在NRA客戶端提供金融服務本來是外資銀行爲數不多的競争小優勢之一,也因此外資銀行才在特定小衆的存款市場當中能保有一席之地。現在,外資銀行如果被迫大幅壓縮、甚至完全放棄這塊業務,必将造成外資銀行的資産負債表縮表,甚至外資銀行整體業務的萎縮和經營收入的下降。
對于這些NRA客戶來講,由于屆時大部分外資銀行方向一緻地往外趕NRA存款,将會造成這部分客戶無處可去。在政策限制下,屆時将少有國内銀行願接納新的NRA客戶或存款,而無奈之下,這部分存款客戶除非去海外開戶,才能将其被“趕出”的NRA存款落地。但現在由于疫情,客戶又幾乎無法前往海外開戶,這會給相關客戶帶來不小的經營障礙。
例如某外資銀行,他們有一批忠實的NRA客戶(主要包括外資來源地在國内生活的居民),自他們在上海設立分行以來這些NRA客戶就是他們的固定賬戶戶主,多年來相安無事。
現在該銀行由于跨境政策變動,需要往外趕這部分客戶,一方面,這将對銀行業務将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也将給這些在滬居民(外籍人士等)在國内的正常金融服務需求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3、外資銀行另一受影響較大的項目爲母行拆借
母行拆借是大部分外資銀行爲符合國内流動性監管采取的一項重要資金支持安排,現由于已經超标,則在需要及緊急時,國内外資銀行會連向母行拆借都無法進行。
減少和停止向母行拆借,這雖然能确保符合人行的跨境融資限額要求,卻或将嚴重影響銀保監會對外資銀行提出的流動性硬性指标,外資銀行或将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兩頭的監管之下,左右爲難。例如某外資銀行從母行的拆借占到外币負債一半,現在若限制其從母行拆借,則該銀行将直接難以滿足流動性需求。
在此項目下,連号稱不超限額的某些清算銀行也會有問題。
它們雖然平時無需從母行拆借,但在某些時點也需要從母行短期大額借款補充頭寸,例如有時短時從境外拆借甚至高達數十億美元之巨。而按301号文的要求,以後遇到類似情況,該清算行亦将無法向母行拆借;同時,此類外币拆借一般發生在國内已閉市時段,限制銀行從境外拆借實際造成銀行無法迅速解決短期流動性問題。
又如另有一類外資銀行,它們在國内的外币存款大部爲短期存款,而其爲來源國外資企業提供的貸款則大部爲中長期限,這個流動性期限的錯配本來大部分通過向海外母行借長期款項來實現平衡。
但有了跨境融資限制以後,他們将難以對此類期限錯配做出妥善安排。
4、金融衍生品相關
另有一些歐美系等的外資銀行将在金融衍生品業務上遭遇相關問題,如境外投資者套保等業務。此類業務有時金額較大,可能會造成銀行在某些時點上的跨境限額超限。爲了保證所有時間段上跨境融資比例的合規,這些銀行不得不大幅減少相關金融衍生品的業務量,結果會是嚴重制約此類外資銀行優勢業務的開展,對其經營品種、經營策略造成不小的影響。
可能的應對措施
針對外資行在嚴格執行301号文下可能遭遇的上述問題,雖然外資銀行或也可以通過諸如在國内發債,在國内吸收外币存款,或從海外吸收人民币負債等措施來緩解,但目前上述替代措施或無商業可行性(如某些外資銀行在國内發債),或隻能小規模替代(如在國内吸收外币存款,或在境外吸收人民币存款),無法起到根本性的幫助和替代作用。
真正有效的應對,恐将是監管對外資銀行跨境融資下述兩個項目在未來繼續提供一定的豁免和放寬:
1、放寬或豁免對外資銀行NRA存款的限制;
2、放寬或豁免對外資銀行從母行拆借外币資金的限制。
總體而言,這次跨境融資限額的調整對大多數外資銀行造成較大影響,如301号文政策不針對外資銀行做持續的豁免或放寬,大部分外資銀行在我國的持續穩健經營或将遭受不可小觑的困擾。
《世說新語》裏面有這樣一則記載:“孔融被收,中外惶怖。時融兒大者九歲,小者八歲,二兒故琢釘戲,了無懼容。融謂使者曰:“冀罪止于身,二兒可得全不?”兒徐進曰:“大人豈見覆巢之下,豈有完卵乎?”尋亦收至。”故事意思就是當整體有大問題的時候,個體(或部分)也不能保全。
但這次跨境宏觀審慎政策的調整起因,絕非“覆巢“之憂,跨境政策調整僅是出于“外資階段性湧入太多”這個緣由,這,甚至根本就是個甜蜜的煩惱。因而,跨境融資政策的全盤調整之中,實際完全有餘地可以開一些口子,比如針對曆來依賴跨境融資的外資銀行這個群體。
在國内經營的外資銀行,大都在國際上有較廣的知名度,也在華投資了有些年頭了。這些外資銀行在一定程度上也起着我國進一步吸引外資,擴大改革開放的标杆作用。假如可以對它們少一些本可避免的政策擾動,使它們可以發展的更好些,最終也必将有利于我國的經濟建設發展,有利于我國未來的進一步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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