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业融资项目的信用担保方式
海外商业融资项目的信用担保方式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担保是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承包、成套设备、跨境投资等项目过程中必备的买方增信措施,担保条件也是海外项目融资过程中银行、信保等金融机构要求的必备增信条件。金融机构通常按照融资项目项下信用主体的性质,分为主权类和商业类。主权类担保具有比较特殊的适用范围,我们先从适用范围较广的商业担保方式谈起,用几期内容帮您梳理有哪些商业担保的方式能为您所用。
常见的商业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担保和资产担保两大类。信用担保也被称为“保证”,是以担保方自身的信用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保证的性质也可以细分为独立保证和从属保证;资产担保则根据用于担保的资产种类不同,增信有效性有一定差异。今天我们先来从商业担保中的信用担保谈起。
一、独立保证
独立保证是信用担保形式中对债权人最具担保效力的方式,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见索即付保函。这种保函独立存在,不受保函之外的合同约束,只要保函的受益人提交了保函约定的单据,担保人就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与项目项下商务合同的履约情况无关。
二、从属性保证
从属性保证通常依附于项目商务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与商务合同直接相关,比如商务合同未生效,或者由于出口方在商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债务人有权拒接对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担保人将有权申请拒绝履约担保责任。从属性保证的分类,根据担保关系当中担保方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又可简单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函受益人(出口方)必须先向商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买方)追索权益,只有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时,受益人(买方)才能向担保方主张履行担保责任,这就是担保方所谓“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信用担保,只要商务合同项下买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益人(出口方)就有权向担保方主张履行担保责任,无需先找买方追索。
从上述简要内容中,大家应该已经对各类信用担保的担保效力孰优孰劣心里有了一定判断。在中国信保参与的实际业务的经验中,比较常见的是独立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很少见到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效力较弱,参与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对于采用一般担保的信用担保形式通常有较多疑虑,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商务谈判融资条件时,尽量避免采取或接受一般担保形式的信用担保。
无论是选择了以上哪种信用担保方式,中国信保在此给出口企业一些项目融资实操过程中的提醒:
关于担保方担保能力,信用担保方的担保能力通常来源于自身的净资产,即股东权益,担保方的净资产必须能够覆盖项目的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通常要求资金产规模达到项目债务金额的2-3倍。
关于担保范围,出口企业应关注担保保障范围能否覆盖项目的全流程。例如,有商务合同商务条件约定保函仅在项目交付节点后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项目中途停止或合同终止,保函就不能发挥有效增信保障效果;再如,有的保函的担保范围只包括项目中确立债权部分的债务金额,对于未确立债权的项目成本投入的金额,保函不予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担保有效期,有的保函没有明确到期日,只是文字叙述约定了被担保的债务在得到偿还前始终有效,这种保函条款的通常在合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情况下才确定有效;而有的保函会明确到期日,出口企业拿到这种保函时,一定要关注项目实际执行时间节奏与保函有效期匹配,当项目预计会发生延期时,保函将存在不能覆盖项目全部债务的风险。
关于担保真实性和有效性,担保方通常在对外提供担保前,先经过担保方内部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另外,很多国家对于企业跨境担保有相关的法规或行政审批程序,比如我国要求企业跨境对外担保,要担保企业先行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如果担保方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担保的效力或执行将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关于担保方是否享有抗辩权,很多国家法律赋予了担保人抗辩权,这些权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担保人即享有的,除非担保方提前明确声明放弃这些权利。例如,合同适用于英国法情况下,如果被担保的基础合同发生变更,无论变更事项大小,如果变更没有提前获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就可能免于承担担保责任;再如,在一个项目中采取了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受益人没有征得其他担保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放弃其中某一种担保方式的权益,也会存在影响其他担保方履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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