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融资到期还款
跨境贸易融资到期还款
来源 :外汇局
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业务报送要求的纸质形式/电子形式的付款指令;
2.贸易融资合同或办理凭证;
3.贸易融资发生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报送的情况。
审核及操作要点
1.贸易融资到期还款汇出资金币种和贸易融资融入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
2.银行提供贸易融资时,应注重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应与实际经营需求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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