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2.全国版资金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3.《关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4号);
4.《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二〔2018〕14号);
5.上海自贸区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6.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深人银发〔2016〕57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福银〔2016〕93号);
客户准入
(一)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
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2.跨国企业集团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对于自贸区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应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3.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4.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全国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境内外成员企业不能包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二)上海自贸区版资金池
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
2.跨国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主办企业。
业务流程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协议签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RCPMIS系统备案信息报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开立→RCPMIS系统账户信息报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入/出→RCPMIS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收入/支出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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