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政策依据
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客户准入
银行开展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时,应对客户准入有以下要求:
1.放款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成立时间需满一年;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
2.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客户是否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3.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客户分类
银行应对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一)可信客户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二)关注客户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应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非来源于自身经营所得,汇出资金规模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境外企业资金使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
2.短期内频繁发生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或汇回。
3.境外放款资金境外收款人、还本付息境外付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4.放款协议中利率不符合合理的商业原则,利率畸高或畸低。
5.放款期限少于6个月或超过5年的;频繁发生提前还款或逾期不还款时间过长的。
6.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
7.近一年内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监管案例、企业征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有关部门调查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等。
8.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9.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10.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存在明显异常的。
11.银行有权视实际情况将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12.其他具有银行认为应被列关注客户特征的。
当关注客户不再具备上述所列特征时,银行应将其转换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跨境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五、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开户信息和境外放款业务信息(用“跨境信贷融资”报文)→根据放款协议办理放款资金汇出、汇回→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境外放款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非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仍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注销人民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向RCPMIS报送账户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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