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跨境融資模式及路徑選擇
2020-10-13 18:08:00
外資企業跨境融資模式及路徑選擇 原文發表于《中國外資》2020第19期 外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其中資金的支持尤其重要。我國境内外資企業的融資路徑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向境内當地的銀行等
原文發表于《中國外資》2020第19期
外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其中資金的支持尤其重要。我國境内外資企業的融資路徑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向境内當地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另一種則是向境外母公司或境外的銀行等機構進行融資,也就是跨境融資、舉借外債。
随着疫情等因素造成的國際經濟形勢變化以及歐美央行量化寬松的進一步升級,國際金融市場的資金價格進一步下降,歐元早已進入負利率區間,而美元利率也接近于零,這與我國當前近4%的LPR(貸款基準利率)形成較大利差,在這種背景下,當前在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具有向境外融資的價格驅動力。而且,外彙局目前實施“擴流入、控流出”的管理措施,從國家外彙管理的角度,當前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外資企業在内的國内主體借入外債。
和中資企業相比,長期以來外資企業有着境外融資、舉借外債的便利。在中資企業需要外債額度才能舉借外債的時候,外資企業就可以按照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借入外債。如,按照當時的《國家工商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不同投資總額的外資企業有着不同的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的差額(即“投注差”),而按照相關規定,外資企業可在“投注差”限額範圍之内借入外債。
中資企業之前舉借外債管理更爲嚴格,實行額度管理,如是中長期外債,需要發改委的批準,如是短期外債,則需要外管局的批準,因此,外資企業長期享有的舉借外債的融資選擇,是一項政策優惠。
202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後,目前尚未明确是否繼續對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對投資總額比例進行限制,因此,長期以來外資企業以“投注差”爲限借入外債的路徑将告一段落。新的“全口徑外債”模式推出後,中外資企業在借入外債方面的監管條件漸趨一緻。
全口徑外債是近年來包括外資企業在内的我國境内企業跨境融資新渠道。該政策的全面推開始于2016年5月,外彙局和人民銀行由此開始在全國範圍内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6/132号)。在全口徑外債的制度規定下,企業舉借外債按資本或淨資産的一定倍數來設定限額,該倍數由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來決定。
最初确定的企業跨境融資杠杆率是1,宏觀審慎調節系數也是1,也就是說,外企可以從境外借入不超過淨資産的海外融資。2017月5月,企業的跨境融資杠杆率調整爲2,也就是說當時可以按企業淨資産的兩倍從境外融資(參見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7/9号)。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彙管理局聯合發文,又将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參見銀發2020/64号文),這将境外融資限額再度提高,現在,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可以按照淨資産2.5倍從海外融資。限額的一再放開體現了國家對于境外融資的鼓勵,我國境内外資企業可以綜合考慮境内外融資成本,融資的便利程度等,選擇更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融資渠道。
全口徑外債的境外資金提供方,可以是境外如母公司的合作銀行、母公司或關聯公司。這爲在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與境外熟悉的融資方合作提供了可能,如利用母公司境外的融資銀行,或直接向母公司融資,這有效對接了外資企業在境外的銀行等原有融資渠道,爲特别是創立初期的企業提供了一個十分便利的跨境融資路徑選項。
跨境融資的擔保方式可以按純信用辦理,更多的是使用境内銀行開立的融資性保函來爲境外融資方提供擔保。具體業務的辦理過程較爲簡單,一般先與境外簽訂借款合同,再到外管局辦理外債登記并在銀行開立外債專戶,資金彙入後,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國際收支申報。跨境融入的資金用途沒有太多限制,隻要在企業經營範圍内則基本都可使用,并可按意願結彙。
企業的跨境融資安排除了向境外的單一銀行融資以外,也可以在境外組建國際銀團貸款,這種融資方式比較适合外資企業中投資規模較大、母公司實力較強的情況,如母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或母公司在海外本來就通過國際銀團貸款融資。這樣,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集團在海外現成的銀行體系和資源,有利于便捷推動跨境融資進程。
這類跨境銀團貸款的安排一般金額相對較大,期限較長,授信涵蓋的使用範圍也更廣,比如除了涉及流動資金貸款外,還可以包括三年期或五年期等中長期貸款,币種也可以覆蓋人民币及美元、歐元等多種币别。銀團貸款的日常提款等有專業進行業務操作的代理行負責,質押抵押等手續也可以由專業的簿記行處理,這種由數家銀行組建而成的跨境國際銀團貸款,能爲外資企業的流動性提供更爲有效和專業的保障。
目前實務中國際銀團貸款跨境融資尚較爲少見,但相信随着跨境融資監管、申報等手續的進一步簡便,這項國際通行的企業融資工具,将會得到更多更廣泛地使用。
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進行境外融資的另一路徑是通過海外市場發行債券,此種做法突破了企業通常向銀行借款,即“間接融資”的慣常做法,使企業能通過國際金融市場進行“直接融資”,跳過金融媒介,對接資金市場,最大程度地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2020年上半年,随着境外美元流動性的寬松,國内企業離岸債發行總額約1140億美元,其中以地産闆塊和産業闆塊爲主,也包括了一部分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當前,由于海外整體資金價格較低,市場環境有利于企業的海外發債,因此海外發債正成爲包括外資企業在内越來越多我國境内融資主體的選項。
不過海外發債手續相對繁瑣,需要券商、律師及托管銀行等的綜合服務,所以一般發債融資的總金額能達數億美元,因爲隻有金額較大,才能攤薄成本,充分體現發債的經濟性,不然如金額太小,則經濟性還不如通過銀行進行跨境融資簡單易行。
企業發行外債主要監管政策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号),以及2020年2月發布的《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事指南》。境内外資企業如有發債需求也應按上述監管要求辦理,其中一年以上的債務安排須事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跨境資金池是指企業集中運營境内外資金,将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統一管理,進行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的業務;這種安排也是企業進行跨境現金管理的一種方式。跨境融資一般來說更多指境内企業從境外融入資金,但跨境融資也可以是雙向的,即當境内企業資金充裕,又在短時間沒有特别用處時,可以将資金向境外融出。跨境資金池能很好地契合外資企業跨境雙向融資的路徑需求。
目前的跨境資金池已實現本外币一體化,按資本爲紐帶,把境内外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放進一個資金池内,之後再按照一定限額,進行日常的資金調撥。通常從境外拆入的金額按境内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的2倍爲限,而向境外放款的金額則按境内成員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的30%爲限。
目前本外币資金池的最新監管政策按《關于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彙發2019/7号文)執行,考慮到管理成本,當下監管對建立此類資金池的外資企業有一定要求,即境内成員企業合并的上年度本外币國際收支規模需要超過1億美元,且如果是貿易企業,需要外管分類爲A類。
使用本外币跨境資金池能爲企業帶來較大便利,普通如貿易等日常的收支以及從境外融入的外債均可通過資金池收入,資金池的支出則包括了企業向境外的日常支出以及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資金等。可以說,跨境資金池能夠基本滿足企業經常項下及資本項下的各類跨境資金調配需求,而且,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更可以通過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體現了更大的便利性。
随着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政策的不斷變化,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的跨境融資渠道不斷得到豐富,跨境融資的限額也得到較大提高,同時,進行跨境融資的審批或報備等手續也越來越簡便,這爲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更好利用國際及國内兩塊市場,兩種資源創造了條件。當然,也應該看到,和許多發達經濟體比起來,我國的外資企業進行跨境融資的便利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爲外資企業提供的跨境融資金融服務還有待改善。
我國境内的外資企業應充分利用不斷開放的跨境金融監管政策,抓住國際國内融資價差機會,合理配比本外币資金,綜合使用多種境外融資路徑,豐富企業的流動性支持來源,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