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到的錢可以随便用嗎?——貸款用途之辯
2020-11-06 14:43:00
貸到的錢可以随便用嗎?——貸款用途之辯 來源:良有以也 如果貸款批下來,對于借戶來說,這錢雖然是借來的,但畢竟是簽了合同,押了房子才好不容易拿到的錢;而且貸款從拿到的第一天開
來源:良有以也
如果貸款批下來,對于借戶來說,這錢雖然是借來的,但畢竟是簽了合同,押了房子才好不容易拿到的錢;而且貸款從拿到的第一天開始就在計算利息了,那麽,這辛辛苦苦貸款得到的錢,可以想怎麽用就這麽用嗎?
做過住房按揭貸款的都知道,實際情況是,你連你借來的錢的面都不會見到。因爲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放下來貸款的錢,馬上就付到你要買房子的房地産商的賬上去了,整個環節當中,放款銀行特意讓你在期間任何一個時間點都沒法自主控制這筆資金,這是銀行控制風險的一個方法。
而且很多時候,這家房地産商的資金賬戶也開在給你放貸款的同一家銀行,也就是說銀行給你放的貸款,幫你買下了房子,房子押給了銀行,你的貸款馬上成了房地産公司的銷售款,也成了銀行的存款。在按揭的整個過程當中,作爲借款人是沒有機會“見到“自己貸下來的錢的面的。對借款人來說,這未免有些遺憾。按揭一般是借戶的一大筆貸款資金,也許也是他人生第一筆那麽大金額的資金(貸款),而這筆錢根本就不會經過借戶的手,那種感覺就像人家經常說的:扔下去連個水花都沒有。十多年前,我申請第一次房貸的時候就是這麽想的。
按揭貸款的本意是給一個人分期付款購買房子,銀行給個人發放了貸款,能收回資金的最大保障就在于貸款買下的房産,所以對銀行來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确保這筆錢确實買下了标的房産。假設按揭下來的資金直接放到個人自己的賬上,任由個人支配,那如果這個貸款人實際沒有去買房子,比如想在買房子之前先去股市或賭場試試運氣,如果這人運氣不好把錢在股市或賭場虧光了,那銀行就會錢房兩空。所以,按揭貸款放下去的話,中間不會給借款人任何自由支配的機會,銀行以此确保貸下去的錢直接到房産公司賬上完成購買,這樣銀行的貸款才安全。
如上的貸款發放流程不但是銀行自身的設計,其實更是監管的要求。
中國銀監會于2009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期間先後出台了《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這四個文件便是在商業銀行的公司業務部門赫赫有名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按照這四個文件的要求,對固定資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執行受托支付制度。
這四個文件基本覆蓋了國内的所有貸款方式,無論是對企業的還是個人的,也無論是流動資金貸款還是固定資産貸款或項目融資,國内個人或企業取得的貸款,大多需要進行受托支付,與“受托支付”相對應的是“自主支付”,在上述監管要求下,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比例有限。
上述個人貸款的受托支付不無道理,這樣處理也确實避免了個人貸款資金的挪用。同時,類似住房按揭貸款這樣的業務,對于借款人來說畢竟一輩子也辦不了幾次,所以即使麻煩,也就麻煩數次而已,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并且就算貸款資金不執行受托支付,個人本來也應該将資金從自己賬上付給房地産公司,執行受托支付隻是加速了這個過程,所以受托支付與否對借款人幾乎不會造成影響。實在要說有影響的話,可能也隻是剛才提及的心理層面的,畢竟貸了款,借款人确實連貸款資金的面都沒有見到,有些遺憾,但也僅此而已。
在另外一種情況下,當從銀行申請貸款的借款人由個人換成中小企業,那麽按照受托支付來執行,會造成複雜得多的情況。
以常見的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爲例,在流動資金貸款下實務中有着企業各種支付需求,“購買原材料“是常見的用于受托支付的一項理由,可能也是在實務中也被用的最多的一種受托支付類型。但一家中小企業的真實經營中,麻雀雖小,五髒俱全,企業的财務需要從企業的資金池裏去支付各種類型的費用和成本,除了購買原材料,也會有廠房、土地、采購設備(零部件)、或投資、貸款周轉等項目,但如果流動資金貸款嚴格參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剛提到的這一系列支付大部分不能實現支付,因爲,除了購買原材料,這些開支大都不是流動資金的項目,按此執行受托支付均不合規。
一家實體經濟的中小企業,其樸素的資金需求當然是:貸到款,用于企業發展所需的一切支付。企業家的心思一定主要用在産品、銷售和企業的發展上,哪裏來得及還要操心已經貸下來的錢,有些項目可以付,還有很多不能付。實際的情況是,既然有那麽多的實際用途是不能用受托支付來付,而企業又需要支付,那樣的話,企業往往隻能先“創造”一個需要受托支付的場景,讓銀行可以把錢順利的放下去,然後再讓收到錢的那一方把資金輾轉彙回到企業自己的賬戶。這樣做,企業才能配合銀行順利“合規”地将資金實行完受托支付項下地放款。總體來看,中小企業的支付瑣碎而頻繁,不可能像個人按揭那樣簡單劃一,在這樣的場景下,嚴格的受托支付要求一定程度上是想象當中的理想狀态,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往往不得不構造支付場景以曲線實現自主支付。
無疑,上面的做法是有風險的,首先,這樣的所謂“合規”當然是違規的,監管檢查時,隻要以上帝視角來追蹤企業的資金流向,很容易發現資金的實質性回流;其次,資金在流轉的過程當中也有途中被挪用、攔截等風險。過程中萬一哪個環節沒有處理好,資金不能回到借款企業的賬上,那就不僅是不合規的問題,而且還是實實在在的資金風險了。這種被迫做出的曲線貸款下發成本也被擡高,讓交易對手配合做出受托支付彙款本身需要承擔費用,貸款資金多了在其他賬戶中的流轉,也會減少貸款實際使用時間,白白承擔利息支出。
大型企業及國際企業同樣被受托支付的要求束縛,由于大型企業的支付金額更大,支付場景更多,支付更有計劃性,因此大型企業可以使用受托支付的場景相對更多,所以應該比中小企業容易完成受托支付的貸款金額比例。但由于受托支付畢竟需要預先安排好支付的場景再由銀行配合貸款發放,這總比由企業自主支付需要更多的協調時間,而随着現代企業對現金管理的一再加強,企業對資金的時效性越發嚴苛,所以,受托支付這樣的多環節配合作業實質必然對大型企業的資金管理帶來一定遲滞。
而且換一個角度來看,大型企業往往本身就有着嚴格的财務、資金管理制度,即使沒有受托支付的嚴格管理,其支付及資金使用也大多不會跑偏。在這樣的情形下,爲了防範本來就不太存在的“壞人“而給大部分”好人“加上枷鎖,從監管政策對大型企業這一塊的整體監管效用來說,投入産出比值得商榷。
在國際市場上,以銀團貸款爲主的主流貸款合同對于貸款用途基本均約定爲簡單的“公司日常經營使用”,例如合同範本一般這樣規定:“The Borrower shall apply all amounts borrowed by it under theRevolving Facility towards its general corporate purposes and the refinancingof Swingline Loans”. 即:“貸款用途爲借款人将授信額度項下提款金額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使用或歸還臨時借款”。在國際主流貸款市場上,一個數億甚至數十億美元的銀團貸款對于貸款用途的規定也就簡單如此。按此類規定,在國際貸款市場上,國際企業在按合同使用款項時,均可以自主提款,款項入到公司賬戶後,在按需要自主安排支付。也就是說,借款人在貸款項下能真正的收到錢,看到錢,并按自己的安排自由使用。對于每天有無數款項支付需要安排的國際企業來說,如還需将此類支付和貸款的提款做同步安排,這幾乎是不可想象的,也幾乎是不能接受的。
在曆史上,古羅馬的凱撒是個著名的借款人,據說他借貸了天文數字的債務,然而,凱撒對于金錢的花費除了花一部分給衆女子作爲禮物之外,把大量借款用在修複羅馬的街道等公共事業,或用于在作戰後作爲獎勵發給士兵。他的大債主就是羅馬最有錢的富豪克拉蘇,但克拉蘇當然不會對凱撒對所借金錢的使用有“受托支付”的要求,凱撒雖然借那麽多金錢,卻也從來沒有惹出财務上的醜聞。曆史有評價:凱撒在40歲之前未受制于債權人的情況下,以借貸的金錢成功地開拓了自己的事業。無法想象,如果凱撒的大債主克拉蘇限制他對于借款的用途,凱撒是否還能取得後來的成就。
全世界的銀行都一樣,在給予一個客戶貸款之前,都會帶着足夠懷疑的眼光反複審視,最後必須并經過專業風險評審,才會批準一筆貸款。可以考慮的一點是,既然一個客戶能夠在銀行取得貸款額度并順利提款,那就說明該客戶早已通過了銀行的層層審視,而在最後一道真正要使用貸款的環節,銀行卻又非要加設一道基于對客戶不信任的操作,即,銀行放下的資金要繞過客戶的手,需要直接付往另一個單位,也就是實行所謂的“受托支付”。這樣的安排,細想一下,本身在邏輯上可能也有些問題。
我們有古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說得就是要避免這樣自相矛盾的情況。這裏可以問一個直截了當的問題:“如果你覺得企業不能被相信,那爲什麽還要給他貸款?不放心,那就别給它發放貸款啊。”然而,現有的做法确實就是一方面因爲相信客戶而給它貸款,另一方面,又因爲不相信客戶而不給客戶自主支付的權利,非要實行受托支付,讓客戶自己碰不到自己貸的錢。
當然,從審慎的角度來說,風險防範再怎麽做,甚至重複做也都是應該的。如前文所述,“受托支付”也确實在諸多情況下發揮了作用,防止了貸款挪用、資金不受監控等風險的發生。因此受托支付作爲一項監管要求和銀行實務措施,也正繼續在貸款的操作中發揮作用,并成爲一項國内銀行的标準流程管控措施,幾乎是每個企業财務日常管理融資工作的一部分。
不過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這項多年前的要求也确實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例如此要求在提出之初并未對适用方作出任何區分,對于個人、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乃至國際企業的要求都是一樣的。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個人、中小企業以及大型企業間的财務專業度分化差别已遠非十年前可以相比,所以貸款使用的要求也應随着不同貸款對象、不同管理精度的企業的差别,而作出不同的要求。那樣的話,未來在貸款使用這一點上,隻要借款人的資信足夠的好,那麽貸到的款,當然就歸借款人自由使用。
在貸款的用途上,可能真應該是那句話:讓凱撒的歸于凱撒。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