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方面闡述托收、信用證、福費廷、國際保理業務! 來源:出口退稅綜合服務網 風險的比較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種風險:商業風險、貨币風險、國家
來源:出口退稅綜合服務網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種風險:商業風險、貨币風險、國家風險和政治風險。任何一種支付方式均不能徹底消除這些風險,而隻能通過金融機構的介入把它們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重組,或把其轉移給金融機構。
1、托收方式下,銀行沒有提供信用,代收行與托收行均不承擔付款責任。
從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關系來看,由于出口商發貨在先,委托銀行收款在後,對出口商而言,其商業風險遠大于進口方。
相反,進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動權,商業風險達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貨币風險如彙價變動的風險一般以商業風險的存在爲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擔的貨币風險也較大。國家風險、政治風險在以商業信用爲基礎的托收方式下也無法轉移。
總的來看,托收項下進出口方所承擔風險大小懸殊。
2、信用證方式下,借助銀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轉移了托收項下進出口雙方的各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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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開證行第一付款責任解除了進口商拒絕付款或因其倒閉、破産無力付款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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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進口國外彙管制情況下,申請人開證需得到官方的許可證,因此,一旦開出信用證,便不會發生官方禁止貨款付出的現象,從而消減了國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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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進口國政局不穩的情況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國大銀行進行加保以轉移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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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于有銀行的付款擔保,出口方可放寬對進口方的資信調查,同時,進口方也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的發貨。但是,信用證方式下,由于信用證本身特性所決定,進口商面臨出口商以假單據進行欺詐或單據符合要求而貨物不符合要求等風險。
3、福費廷方式利用票據的貼現,使信用銷售變成現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貨款,規避了商業風險。
與此同時,通過轉化了貨款,規避了商業風險,并通過轉化、使用固定貼現率,避免了來自利率和彙率兩方面的風險,也即貨币風險。此外賒銷中的一切政治風險、國家風險也轉移給福費廷金融機構。
4、國際保理方式主要是對賒銷和托收支付方式收彙風險的一種規避手段。
在當今國際市場呈“買方市場”特征的情況下得以發展的。因此在不增加進口方風險的情況下,減少出口方風險是它的特點。
就已核準應收帳款而言,隻要出口方嚴格按貿易合同發貨,如果進口商資金周轉困難,進口保理商将負責付款,承擔100%的壞帳擔保。在進出口雙方因貨物質量等發生貿易糾紛時,保理商将自動解除其擔保責任。
根據IFC(國際保理慣例規則)第14條D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後365天内該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決,進口保理商有義務重新接受發生過争端的應收帳款爲已核準帳款。
對于未核準應收帳款,保理商不承擔任何責任,出口方仍面臨賒銷及托收方式下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但據IFC第12條,未核準帳款将随着付款人對已核準帳款的付款而自動變成等額的已核準應收帳款。由于保理商對進口商核定的信用額度的可循環性,出口方的風險也是不斷遞減的。
此外,IFC第11條要求保理商盡最大努力收取這些款項,未核準應收帳款,會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帳而增強穩定性。對于進口商來說,由于收貨在先,付款在後,既不占用資金,又有充足時間來檢驗貨物,從而保護了自己的利益。
融資方面的比較
1、托收方式下的融資主要有托收出口和憑信托收據提貨兩種。
不論是哪一種的融資,銀行都将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這種融資控制較嚴,隻限于進出口雙方資信較好,融資額占發票金額50%-100%不等。
托收下的融資,銀行對客戶有追索權,如果到期,銀行得不到償付,有權要求出口商或進口商償付。
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彙(Outward Bills)、票據貼現(Bills Discount)、信用證抵押貸款等。
首尾兩種是貨物發運前銀行給以出口商的融資。由于沒有實物作抵押,實質仍是信用放款,銀行有從出口貨款中扣除或要求償付的權利。
出口押彙和票據貼現則是貨物出運後銀行給出口商的融資,銀行擁有貨款的所有權,如開證行拒付貨款或無力付款,銀行對出口商有追索權。
開證行對進口商的融資主要有開證額度(Margin)、進口押彙(Inward Bill)、提貨擔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種。
這三種融資方式銀行同樣是有追索權的。但是信用證下的融資與信用證結算緊密聯系,融資的範圍很大(一般在組織貨源階段即可獲得融資),同時融資風險也較小。
3、福費廷項下,福費廷金融機構買斷出口商的債權并融通全部資金,且融資期限長達數年甚至十幾年,其實質是中長期信貸。
對于進口商來說,出口國銀行向進口國銀行提供的信貸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費廷的再貼現。這樣,進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國中銀行的資金,使賣方信貸實際上變成買方信貸。
福費廷項下的融資特點是金融機構放棄了在票據遭到拒付時對前手的追索權。
4、保理業務中,進口方是在收到貨後一段時間内付款,從融資角度看,即出口方對進口方提供的融資。
而出口商又可以從保理商那裏得到融資便利。在信用額度内,出口商隻要按要求發貨,以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付款融資。其償還期可長達60到180天。無追索權也即保理商将無權收回其融資。
1、托收方式下,進口商是付款責任的唯一承擔人,因此約束機制薄弱,隻能依靠單一的貿易合同。
如果進口商違約,出口商可憑合同條款采取法律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進口商索賠。但是若進口商徹底喪失支付能力,則出口商隻能承擔損失。
實務中,進口商往往無視貿易合同條款而以市場行情等因素決定是否付款,而出口商也往往因索賠的高昂費用和煩瑣手續而放棄追索權。
2、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保證,而且根據慣例,開證行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因此對出口商而言,擁有雙重付款的約束機制,它既可以以相符單據要求開證行付款,又可以在開證行無力付款的情況下依據合同要求進口商支付貨款。
3、在福費廷業務中,出口商通過遠期票據的貼現取得現款,将收款責任和風險全部轉嫁給銀行。
出口地銀行爲避免風險,則将經進口商承兌的遠期票據取得進口地銀行的擔保。如進口商到期拒付,擔保銀行應在規定日期付款。可見,福費廷方式同樣是雙重的付款約束機制。
4、國際保理業務是主要适用于賒銷方式的一種綜合性金融業務。
除了貿易合同外,進口保理商對已核準帳款承擔了100%的壞帳擔保。因此對出口商而言,選擇保理,它同樣獲得了對付款人的雙重約束機制。
但與信用證和福費廷不同的是,保理業務中兩種約束機制是緊密聯系的,即隻有當出口商按合同要求發貨,保理商的壞帳擔保才能成立。其約束是雙向的,即在約束進口商的同時,也對出口商作了約束。
1、從獲得的銀行信用保障看:在托收方式中,金融機構的參與隻解決了結算的方便和融資問題。
與之相比,信用證、福費廷和保理業務,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獲得銀行信用保障作用。在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信不夠信任、收彙風險較大時,這些結算方式都體現出其優越性。它們還起到了加強進出口雙方資金流通性問題。
而三者中,福費廷和保理還有着一項信用證方式所未有的特殊作用:即減少出口商處理應收帳款的财務上的繁瑣事務,減少出口商資産負債上的原有負債。
2、從特殊功能看:信用證、福費廷和保理都有一系列特殊功能。
a、信用證業務雖然是作爲一種貿易結算方式而産生,但信用證也可以以一種抽象的、完全脫離交易基礎的形式而出現。
比如,備用信用證即構成一種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擔保,保證償還債務人的借款或預支給債務人的款項,支付由債務人所承擔的負債,在個人不履約時進行付款,其實質上已作爲信用證形式的銀行保函了。
b、福費廷業務也可以從處理無追索權的貿易單據到處理無追索權的金融票據,從貿易融資到爲創造流動資金。同時福費廷業務可以擴展爲一種中期投資業務。對福費廷票據的投資,其收益可能高于對其它證券的投資收益,且其風險由于有大銀行提供擔保而降低。
c、保理業務沒有信用證業務那樣完整的形式性,但保理業務發展到現在,也已從提供出口融資出發,擴展爲相關的一攬子服務,包括資信調查、催收并管理帳款、提供顧問服務、承擔壞帳擔保、按季節或期限向其客戶提供抵押或非抵押貸款等。
有作彙款之用的銀行彙票、私人支票,也有作出口商收取貨款及收取小額貿易從屬費用之用的商業彙票。若是跟單托收,還有提單等商業票據,作爲貨權在貿易雙方間轉移。
信用證業務,出口商必須按信用證上列明的要求提供所有票據,當然,提單在其中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作爲物權憑證、運輸單據等多重身份而存在。提單仍由銀行代爲轉交,代表物權的轉移。
保理業務,最重要的單據則是出口商開出的帶有“貨款轉讓條款”的發票,要求進口商将發票金額支付給保理商,體現着應收帳款的債權的轉移。
福費廷業務,則将應收款項轉化爲一系列的有若幹到期日(通常以六個月爲間隔)的遠期票據(彙票或本票),進口商開具本票或承兌已開立的以進口商爲付款人的彙票,并由大銀行以保函或背書擔保形式加保。
當應收款項金額較大時,債權買方可以邀請其它的投資者參與交易,以分散風險,因此這種遠期票據爲除債權買方以外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提供了廣泛的投資機會。
2、從費用方面看,托收方式費用最低,因爲銀行并沒有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證業務的費用,包括議付費、保兌費、通知費、電報費、修改費等,稍高一點,但一般也隻占信用證金額的千分之幾。
保理業務的收費标準是根據國際保理聯合組織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費用率約占貨物發票金額的1%左右,比信用證方式要高一些。
福費廷的費用最高,除了按不同國别的風險程度收取0.5%-3.5%的費用,還有承諾費和投标費,以及獲得銀行背書擔保或保函的費用、安排貨币掉期、減少利率風險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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