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涉跨法域“維好協議”效力之司法認定簡評
全國首例涉跨法域“維好協議”效力之司法認定簡評
來源 :德恒律師事務所
近日,上海某法院就一起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作出裁定,支持了申請人的全部請求。德恒上海辦公室曆經18個月的努力,代表申請人獲得勝訴結果。
本案的勝訴,對于離岸債券通過簽署“維好協議”由債券發行人的境内母公司向債券持有人承擔維好責任提供了有益的視角。
基本案情:
A國際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是中國B集團的境外發債實體。2017年10月23日,A發行了本金爲29,910,000歐元的債券。C基金購買了A發行的歐元債券。當日,B向C出具“維好協議”承諾,将采取措施使A維持合并淨值及足夠的流動性,以保障C作爲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協議還約定适用英國法律并由中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管轄。
2018年7月24日,A發生債券違約,C遂以B違反“維好協議”的約定爲由訴至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判令B向C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特定費用。香港判決生效後,B未履行該判決項下義務,後C向上海某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判決。
争議焦點:
審理中,B辯稱:“維好協議”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争議的實際聯系地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協議約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管轄應屬無效;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未對B進行合法傳喚,C故意不向B注冊地址進行送達,構成以欺詐方式取得判決;“維好協議”内容本質爲擔保,該擔保行爲未依照規定經外彙管理局的審批,違反我國關于“内保外貸”的禁止性規定,執行香港判決将違反内地社會公共利益。
德恒律師就上述抗辯作出了完整的回應,審理法院均予以采納。審理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内地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缺席判決,符合《安排》中所稱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之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根據《安排》第九條第一款,無論缺席判決還是對席判決,認可和執行香港生效判決的審理标準限于程序事項,“維好協議”在境内法律效力的實體法問題,不屬于案件審理範圍。根據“維好協議”,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對雙方争議具有專屬管轄權。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訴狀已合法送達B,故B關于其未獲合法傳喚以及香港判決系以欺詐方式取得,均不能成立。
針對B關于香港判決違反内地社會公共利益的抗辯意見,德恒律師細緻翔實地展示了我國外彙管理政策的演進動态,認爲不應對“公共利益”的内涵進行擴張性解釋。審理法院采納了德恒律師的意見,在裁定書中論述:“首先,涉案維好協議系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就維好協議所涉糾紛作出的裁判效力限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其效力的認可和執行并不會涉及内地全體社會成員或者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B認爲涉案香港特别行政區判決違反内地擔保法及外彙管理的相關規定,亦于法無據。本案中,當事人在維好協議中所約定的準據法并非中國内地法律,故不能以内地法律關于維好協議性質及效力的實體判斷作爲認可和執行該香港特别行政區判決是否違反内地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标準,而隻應考量認可和執行相關判決的結果是否有悖于本案審理之時的公共利益。外彙管理制度事關一國國際收支平衡,但與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我國相關外彙管理規定也經曆了不斷變化的過程,在本案審理中,B并未證明認可和執行本案所涉香港特别行政區判決之結果對當前我國公共利益之違反。因此,在本案中認可和執行涉案香港特别行政區判決的結果,并不存在導緻違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則、危害公共安全、違反善良風俗等危及内地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對B的此抗辯主張,本院亦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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