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實務中提單背書審核探析
信用證實務中提單背書審核探析
來源:i國結
信用證要求提交指示提單,規定收貨人爲TO ORDER OF A公司,并由指示人背書。開證行收到受益人所交提單有兩頁,第一頁提單背面爲A公司和B公司的背書蓋章,第二頁提單背面則是A公司和C公司的蓋章。
那麽,這種情況下開證行能否提不符點?提單背面多個空白背書對于申請人的收貨與轉讓有何影響?
案例分析:
首先,就該提單是否構成相符,筆者認爲應從兩個層次考量,一是本案中的提單背書中有A公司,即有權指示人的簽章背書,可以使得該提單發生轉讓的效力,已滿足信用證表面相符要求。二是本案提單雖然除了A公司的背書,還包括B公司與C公司的簽章背書,但是并未出現指示背書的情況,即多個公司的簽章均是未指定受讓人(即被背書人)的空白背書,而空白背書的效力即在于任意持有人持有此提單可主張或繼續背書轉讓提單權利。因此本案中申請人持有這份印有三個空白背書的提單,仍有權主張提單權利。
但提單持有人也并非完全高枕無憂,提單上存在多個空白背書的情況實際上仍有較大潛在風險需要警惕,其根據就在于提單的轉讓并不具有無因性。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以及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但提單的轉讓并不當然代表了提單下貨權的轉讓,貨權轉讓需要以買賣合約、抵押合約等與轉讓相關的意圖與真實貿易關系爲基礎,隻有貨權轉讓有效,代表貨權的提單背書轉讓才是有效的。簡而言之,提單的轉讓需要有真實交易基礎的“約因”,因此,提單持有人主張的貨權,将會受到其前手權利瑕疵的影響。如本案例中,假如提單下貨物由A公司經B公司再轉賣給C公司,而C公司未支付全部款項,那麽B公司對貨物還将保有部分權利,此時則會影響到後續提單持有人對貨物的權利行使。所以提單存在多個空白背書的情況,對于提單持有人來說,其受到前手權利瑕疵影響的風險較大。
基本案情:
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爲“TO ORDER”,并由托運人背書。提單上顯示的托運人是A公司,提單的背書由B公司簽章空白背書,并在簽章下面加有FOR AND ON BEHALF A公司的字樣。同時,可能由于筆誤,下面的FOR AND ON BEHALF又被劃掉修改一下。
那麽提單背書能否由代理人做出,以及背書的修改是否需要證實呢?
案例分析:
對于第一個問題,國際商會已經統一了審核标準,根據國際銀行标準實務ISBP745第E13條a款的規定,如果提單收貨人爲“憑指示(TO ORDER)”或“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則提單須由托運人背書,該背書也可以由托運人以外的具名實體做出,隻要該背書是代或代表(FOR (OR ON BEHAL OF))托運人做出。而有關信用證審單規則的UCP與ISBP這樣的國際慣例,一般會受到各國法院或仲裁院的尊重。
對于提單背書修改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爲,提單屬于非受益人第三方出具的單據,對提單上修改的證實,包括對背書修改的證實,也應該依照ISBP A7的要求,由提單的出具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證實。但實務中,當托運人能進行背書時,說明提單已由承運人交給托運人,貨物已經發運,此時再找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對托運人的背書進行證實似乎有點不通順。還有另外一種觀點,也就是交單行的觀點認爲,提單背書的修改,應由提單的有權背書人來證實,比如SHIPPER或者SHIPPER的代理人。筆者也是傾向于這個意見,既然提單背書隻能由有權背書人做出,那麽對背書的更正自然也應當由有權背書人來證實,代表其對更正負責,并同時應做出正确的背書,保證提單能夠順利轉讓即可。
基本案情:
信用證規定提單“MADE OUT OR ENDORESED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實際提交的提單上在收貨人欄位顯示了“TO ORDER OF 指定行”,并由指定行進行記名背書爲“TO ORDER OF ISSUING BANK”。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提單收貨人與信用證要求不符。來單行反駁稱,提單已經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背書要求。即提單已經背書給開證行,因此不符點不成立。
案例分析:
提單的背書是否相符與提單收貨人密切相關,因爲提單收貨人決定了誰是指示提單的有權背書人。本案信用證規定提單“憑開證行指示或者背書成憑開證行指示”,也就是說,提單既可以做成收貨人欄位填寫憑開證行指示,又可以背書成憑開證行指示,而當受益人選擇提單制作爲背書成憑開證行指示時,實際上信用證對提單收貨人的規定是不清楚的,即此時收貨人欄位可填寫任意信息,但需要保證該提單性質仍爲指示提單,且提單已經按要求做出正确背書。所以筆者也認爲本案中不符點不成立。
提單背書問題看似簡單,但其關乎提單持有人能否成爲正當合法持有人以及基礎交易下能否順利提貨等重要問題,之于銀行來說,提單是否正确背書直接關系到單證是否相符的認定,如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鄂民終828号案件中,某銀行在存在提單背書不符的情況下,仍對受益人進行了融資,從而導緻其無法獲得欺詐例外之例外的保護。因此,銀行在國際結算中,應特别重視對提單背書的審核,以下總結審核提單背書需要注意的三個要點:
1. 完整審核信用證中的提單條款,并确認有關提單的背書指示。如信用證要求提單收貨人爲TO ORDER,并在後面規定提單應背書給A公司, 此時提單背書就應完全滿足信用證要求。
2. 提單背書應爲有權指示人做出,并确保簽章名稱正确。如前述案例,指示提單的收貨人決定了提單的有權背書人,可能是SHIPPER或者其他憑指示人,因此審核提單背書時,應先确認背書是否爲有權背書人做出,并仔細核對有權背書人的簽章是否正确。
3. 提單指示背書應連續。即如果發貨人意圖将貨物轉讓給買方X,則應背書爲TO X OR HIS ORDER,而如果X再想将提單轉讓給Y,則應背書給Y OR HIS ORDER,以此類推,但是每一次的背書都需有權背書人正确簽章做出,從而使得背書能連續成一個“背書鏈”,從而保證承運人能根據提單背書連續性來确定最終或正當持單人,如果“背書鏈”存在漏洞或中斷,很有可能會影響提貨,需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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