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物權與背書的啓示 ——再議中國鐵路提單第一案
一、當事各方:
2020年6月30日,全國首例涉及鐵路提單的糾紛案件在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受到各界廣泛關注。作爲中國鐵路提單第一案,該案的案情内容與判決分析對銀行和企業都有不少可借鑒可反思之處,本文将主要圍繞證據、物權與背書這三個主題展開讨論。
進口商(第三人):英飒,從德國進口轎車,以進口代收方式結算貨款,本案第三人。
買方(原告):孚骐,從英飒處買入進口轎車,本案原告。
承運人(被告):重慶中外運,跟英飒簽訂協議負責将進口轎車運至重慶,簽發鐵路提單,本案被告。
擔保人(第三人):重慶物流金融,爲進口商英飒在銀行辦理的進口代收融資提供擔保,本案第三人。
二、基本案情:
三、關于證據的采信:
四、關于“鐵路提單”的物權功能:
本案中所謂的“鐵路提單”,到底是否像海運提單一樣具有貨權功能,是否可以憑單提貨,這是本案的焦點。爲了給後續的論證做鋪墊,判決書中詳盡摘錄了重慶物流金融(甲方)、英飒(乙方)和重慶中外運(丙方)三方簽訂的汽車進口協議中的若幹條款,共計1770餘字。其中,涉及鐵路提單提貨交貨功能的條款主要有:
(1)“貨運代理人是指……向鐵路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貨運代理人”;
(2)“鐵路提單是指……有别于傳統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及運輸合同之單證……是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系無争議地排他性提取貨物的提貨憑證”;
(3)“乙方提貨前向甲方申請提貨,甲方核實無誤後向乙方交付全套鐵路提單原件”;
(4)“乙方僅能憑鐵路提單原件提取相應的貨物”;
(5)“本協議下鐵路提單收貨人是‘憑重慶物流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示’”。
法院分析認爲,協議規定隻能憑單提貨而不能憑身份提貨,因此明确了鐵路提單與提貨請求權的對應關系,而“保證向鐵路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規定則說明了鐵路提單具有可轉讓性,允許鐵路提單轉讓是協議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二者結合,法院得出結論:本案中鐵路提單對應提貨請求權,且可以轉讓,單據轉讓後提貨請求權随之轉讓。
筆者認爲,上述分析存在一定瑕疵。“保證向鐵路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這句話出現在協議對“貨運代理人”(1)的定義中,而非對“鐵路提單”(2)的定義中,因此重點應是落在貨運代理人的交貨義務上,而非鐵路提單的功能上。而且,協議後續具體約定了鐵路提單的收貨人是“憑重慶物流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指示”以及“乙方僅能憑鐵路提單原件提取相應的貨物”,即約定了協議中的甲方或乙方有權提貨,并未提及第三人。重慶中外運在辯詞中也指出,“現在要求提貨的是孚骐公司而非協議中約定的交貨對象英飒公司”。如果協議中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是允許任何合法的持單人憑單提貨,那麽應當在協議中進一步完善對鐵路提單的功能定義,或将前述條款修改爲“乙方或乙方的受讓人僅能憑鐵路提單原件提取相應的貨物”。否則,協議很有可能被解讀爲僅允許甲方或乙方持單提貨。
退一步說,即便上述問題不影響對英飒轉讓鐵路提單的有權認定,英飒的後手受讓人取得鐵路提單後享有的也僅僅是鐵路提單對應的提貨請求權,而非物權。孚骐從英飒處受領鐵路提單的行爲隻有在雙方存在合法買賣關系(雙方簽訂了《IMSA車輛銷售合同》)的加持下才能最終獲得對鐵路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鐵路提單本身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物權單據或權利憑證,持有單據并不一定有權提取并處分貨物,鐵路提單持有人若想同時主張提貨請求權和貨物所有權,将嚴重依賴各方協議中的具體約定與合同關系。
五、關于“鐵路提單”的背書原則:
與鐵路提單物權功能相生相伴的,是鐵路提單的背書問題。本案中,重慶物流金融(擔保人/甲方)在交付鐵路提單給英飒(進口商/乙方)的時候進行了背書,但英飒在交付鐵路提單給孚骐的時候未做背書。雖然鐵路提單背面載有名爲“imsaGmbh”字樣的印章,但可判斷其并非“英飒(重慶)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而是上遊英飒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該公司同時是案涉汽車的生産廠家和托運人。除此之外鐵路提單背面無其他背書或指示性語句。被告重慶中外運在抗辯時稱英飒公司沒有在鐵路提單上背書,背面也沒有向孚骐交付貨物的指示,因此背書不連續,不符合背書規則。
法院分析認爲,法律未對此類鐵路提單的背書規則進行規定,三方協議中也未提及,因此需依據協議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上文内容,法院已判斷協議各方均有憑單交貨的意思,因而在孚骐已經提供經重慶物流金融背書過的鐵路提單的情況下,重慶中外運應當憑單交貨,若對背書存疑,重慶中外運應舉示證據證明背書規則。從流程上看,重慶中外運作爲鐵路提單的憑指示收貨人進行了背書并交付給英飒,英飒又依據其與孚骐的買賣合同将鐵路提單交付給孚骐,這一系列行爲說明了重慶物流金融和英飒的真實意思是将提貨請求權予以轉讓。
筆者認爲,在面對新生事物、缺乏過往先例的情況下,法院更多是從鼓勵商業創新、尊重貿易實務的角度做出了上述分析。作爲自制格式的運單,鐵路提單本身僅載明“提貨時應提交經背書的一份正本提單”,但并未對具體如何背書進行規定,而三方協議中業也未提及背書規則,導緻背書流轉問題完全無據可依,筆者認爲這是繼“有權持單提貨人規定不明确”後本案三方協議中的又一瑕疵。孚骐不是締約當事方,且善意取得鐵路提單,而重慶中外運則是協議丙方,而且是鐵路提單的繕制方,由其承擔三方協議和鐵路提單自身規定不明帶來的相關後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背面多出的“imsaGmbh”蓋章,其雖與英飒公司有所關聯,但畢竟屬于不同實體,判決對此完全未予置評,可知法院認爲這一背書蓋章不影響既定事實。不過本案中“imsaGmbh”是鐵路提單上的托運人,其背書雖多餘但不至于構成矛盾沖突,如果換作某一不相關公司的背書,則可能會産生不同結果。
就背書規則而言,如若參照海運提單,重慶物流金融作爲指示性收貨人進行蓋章後已構成空白背書,鐵路提單可以憑此空白背書進行轉讓流通,英飒作爲後手,其背書與否并不産生實質影響,除非其在背書時明确指示貨物交付除孚骐以外的第三人。反觀本案,雖然各方并未約定鐵路提單直接适用海運提單的背書規則,但鐵路提單的指示性收貨人重慶物流金融做出空白背書以及持單人英飒轉讓交付單據的行爲至少從側面支持了鐵路提單兩次轉手的合法性,筆者認爲重慶中外運對背書不合規提出的質疑很難站得住腳。
六、思考與啓示: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确認了孚骐持有鐵路提單享有的提貨請求權和基于買賣合同享有的貨物所有權,否定了重慶中外運關于背書問題和留置權問題的抗辯理由,判決重慶中外運立即向孚骐交付車輛,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複盤這例全國鐵路提單第一案的案情與判決,筆者認爲有以下幾點值得思考與總結:
1.注重證據的取得與留存。無論是銀行還是企業,在與己方客戶、交易對手的聯系溝通過程中需有意識地保留痕迹與記錄,以備不時之需。系統内的交易記錄、賬目流水、往來報文、快遞面單以及個人郵箱中的郵件、私人微信中的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爲呈堂證供。即便糾紛未上升到訴訟層面,在日常的銀行交涉、企業談判或是商業仲裁中,過往的證據記錄也能發揮重要作用。同時,還應确保公司系統有完備的檔案查詢再現功能,注意保留原始記錄。本案中,企業員工的私人微信聊天記錄、個人名片複制件等證據之所以被法院采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證據與原始載體中的記錄核對一緻且能與其他被采信證據互相關聯印證。因此,銀行與企業應當健全交易系統的檔案查詢功能,确保系統能夠實現對過往一定時期内完整交易的真實再現,個人使用私人通信工具溝通業務時,也需注意保存記錄,不要過早清理删除。此外,衆多銀行和企業都已在推廣或已實現無紙化辦公,未來越來越多的信息将隻存在電子形式而無實體介質,因此本案中關于電子證據的認證值得關注。
七、全文小結:
在“一帶一路”倡議的大背景下,陸上貿易迎來全新的發展機遇,中歐班列大量開行,成爲亞歐大陸經貿往來的重要紐帶。然而,傳統的鐵路運單沒有實現貨物與權利的分離,不能滿足企業實現在途貨物轉賣、資金快速回籠需求,因此相關市場主體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對鐵路提單的功能進行個性定義和補充完善,在此基礎上開展轉賣、融資等活動,本質上是商業活動中的自主創新。截至本案開庭,中歐班列(重慶)的國際鐵路聯運中共簽發此類鐵路提單三十餘單,體量尚小。
重慶自貿區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上述商業創新的鼓勵與尊重,這在判決書中也得到了法院的承認,并且将鐵路提單定性爲“‘一帶一路’陸上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實踐産物”,認可程度可見一斑。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鐵路提單的承載功能離可流通的海運提單仍有一定距離,如果協議各方确實希望創新地使用鐵路提單并利用其進行流通、轉讓、融資等,那麽首先應當客觀全面看待本案的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并在今後各類協議合同中盡量清楚定義鐵路提單的功能,同時對提貨條件、轉讓方式、收貨人名、背書規則等進行細緻且合法的約定,以确保各方權利義務得到公平體現,避免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誤解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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