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未來如何完善新信托業務的分類?
速看!未來如何完善新信托業務的分類?
來源 | 《當代金融家》雜志2020年第12期
制度賦予的靈活性、市場需求的驅動以及内在的創新基因,使得信托業務的多樣性、複雜性超過了其他金融同業機構。正因爲如此,近些年來,對信托業務進行準确分類歸類,建立完善基于業務分類的政策指引和監管制度,成爲監管機構一直探索的問題。
第一個階段:基于1104表的業務分類
目前的信托業務分類主要是按照信托業協會定期公布的行業數據口徑,即按照資金來源分爲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及管理财産信托,按照功能分爲融資類、投資類、事務管理類信托。前者主要基于信托财産形式的分類,後者主要根據信托公司在信托關系中所負責任義務及實際承擔的風險差别進行的分類。此外,還有一些特色業務統計,如銀信合作業務、政信合作業務等。這一分類以信托公司上報的1104表爲基礎,信托業協會自2010年一季度開始按照該分類标準按季公布全行業信托業務情況,并一直沿用至今。對于信托業務的監管也主要按照這一分類标準實施。這一分類操作簡明,較好體現了信托公司過去十年的業務結構,不足之處在于沒有體現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多樣性,也沒有體現受托人的功能實質。
第二個階段:八大信托業務分類的探索
2012年開啓大資管時代後,資産證券化、家族信托等創新業務逐步崛起,同業合作也越來越深入,信托業務更加複雜和多樣化,使得原有分類難以滿足對信托業務發展進行有效統計分析和監管的需要。2016年年底召開的信托業年會提出了新的八大信托業務分類,即債權信托、股權信托、标品信托、同業信托、财産信托、資産證券化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和事務信托。這一分類以資金運用端爲邏輯起點,兼顧資金來源,追溯資金和财産的流向及運用風險,希望以此統一業務核算。但是這一分類依據的邏輯并不統一,如債權信托、股權信托和标品信托是基于資金運用領域進行分類,而同業信托則是基于資金來源或投向進行分類,資産證券化及公益慈善信托是基于委托人信托目的進行分類,财産信托則是基于信托财産類型進行分類。分類邏輯的不一緻使得八類業務之間的邊界不清晰,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歸類困難和分歧。此後由于種種原因,這一分類并未真正推行。
第三個階段:新的三大信托業務分類
2018年資管新規出台,爲與新規有效銜接,監管部門着手制定信托監管配套制度,并推動對新的信托業務分類開展研究。2019年初,新的信托業務三大分類即資金信托、服務信托、公益及慈善信托初步成型。2020年5月8日發布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資金信托意見稿”)對資金信托、服務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進行了定義,首次确認了按三大類業務進行監管的邏輯。尚未公布的《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也将按照這一分類對信托公司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資本計提要求。
根據資金信托意見稿對資金信托、服務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業務的定義,主要根據委托人目的、受托人爲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内容、功能屬性對三大信托業務進行分類。資金信托服務于委托人的财産保值增值目的,受托人提供的是與财産保值增值相關的服務,包括主動及被動兩種角色;服務信托滿足的是委托人在财産流轉、資金結算、财産保障、傳承、分配等方面的财産管理需求,信托公司隻提供事務性服務;公益(慈善信托)滿足的是客戶的公益慈善目的,信托公司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信托财産和執行慈善項目。三大信托業務分類可以統一在信托目的的邏輯下,即最上層爲私益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私益信托下再按照設立信托目的的不同,分爲以财産保值增值爲目的的資金信托和以财産流轉、安全保障、傳承等非保值增值型需求爲目的的服務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确了資金信托的四大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發起且以信托财産保值增值爲主要信托服務内容。二是将投資者交付的财産進行投資管理。對于以非現金财産設立财産權信托,若其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于資金信托。三是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或承擔損失。四是對于以受托服務爲主要服務内容的信托業務,無論其信托财産是否爲資金形式,均不再納入資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資産證券化、企業年金、慈善信托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托。
從以上表述可見,資金信托意見稿所定義的資金信托業務與此前行業統計數據公布的資金信托(分爲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三大信托業務的商業價值及轉型導向
資金信托業務、服務信托業務、公益慈善信托業務的分類對應着三種不同的商業模式和業務定位。考慮到資金信托在信托公司業務中的規模和收入貢獻占比,信托公司應是以資産管理爲核心主業的金融機構,但信托公司在本質上并非純粹的資産管理機構,服務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存在彰顯了信托業務的特殊性。總體來看,信托公司應屬于綜合性的金融服務機構。
資金信托
資管新規使得信托公司擁有的制度優勢被削弱。未來各類資管機構的競争将更多基于專業能力而非牌照紅利,但資金信托意見稿在遵循資管新規基本原則的同時,保留了一定的信托特色,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托公司仍是唯一可以發放貸款的資管機構。此外,信托公司還是唯一可提供财産傳承服務的金融機構。雖然資金信托意見稿給信托的靈活性新加了不少“緊箍”,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信托公司仍然是最具特色的資管機構,其功能覆蓋資産挖掘、産品創設、發行及募資、運營管理等資産管理業務全鏈條,向前可以延伸至私募投行領域,向後可以拓展至高端财富管理市場。
信托制度運用于資産管理領域已有100多年曆史,資産管理業務當下以及未來仍将是信托公司的生存基石,也是信托作爲獨立子行業持續存在的依托。由于資金信托的商業價值及其對信托公司生存發展的重要性,資金信托的轉型無疑是信托公司轉型的關鍵。目前,資金信托業務正面臨着空前的壓力。一方面,非标債權融資類業務空間被嚴限,隻能依賴存續到期、轉換釋放出額度;另一方面,由于專業能力的培育非一朝一夕之功,無論非标股權還是股票、債券的投資管理,信托公司都很難在主動管理層面賺到錢。
歸根結底,盈利模式從信用利差向管理費的轉變背後,需要思維、業務模式、人才結構、專業能力、組織架構、客戶結構、募資能力的配套轉型,融轉投注定是一條艱辛的蛻變之路。未來,擺在信托公司面前的核心問題是,在充分了解各類資金信托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的基礎上,确定資金信托業務的總體發展方向和政策,依托自身的能力、資源和風險偏好,推動資金信托業務向融資、投行、投資的合理配置組合轉變,建立可持續的盈利模式。
服務信托
服務信托作爲一個新概念,此次監管對服務信托的定義涵蓋了除資産管理以外的資産流轉、資金結算、财産監督、保障、傳承、分配等受托财産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資産證券化、家族信托、企業年金等。服務信托這一概念實際上借鑒了美國、日本信托銀行開展的資産服務型業務。在美國和日本,資産服務型業務主要是指托管、基金行政服務、企業年金等。比如,美國紐銀梅隆銀行2019年末托管/行政管理(簡稱AUC/A)的資産規模達37萬億美元,北方信托的此類業務規模也達到了12萬億美元。再如,日本三菱日聯信托銀行的投資者服務業務,主要爲國内外投資者提供托管、基金管理等事務性服務,其并表子公司The Master Trust Bank是日本最大的托管銀行。由于這些境外信托機構的托管、企業年金業務規模非常龐大,盡管服務費非常低廉,但勝收入規模能夠上體量,已經形成可持續的盈利模式。
但國内信托公司在托管、企業年金這類本源業務上已經失去了先機。年金業務對系統、效率等具有高要求,由于信托公司缺乏強大的資金清算、結算、賬戶管理基礎,難以占據優勢。目前,國内托管業務已是銀行和券商的天下,規模達1.8萬億的企業年金也基本是銀行、養老險公司主導,僅有華寶信托、中信信托作爲受托管理人參與,2019年末分别管理着104.5億和3.1億的規模。而我國商業養老保險還處于研究推進的初期。
從境外發展來看,服務信托業務類型繁多,但可規模化、标準化開展、具有商業價值的業務僅有托管、基金運營行政服務、企業年金、資産證券化信托等。家族信托業務潛力較大,但作爲高端财富管理載體,具有定制化、個性化特征,很難批量複制,存在規模瓶頸。除此之外,如預收款信托、員工持股信托、資金結算信托等小衆型業務,均難以規模化,商業價值欠佳。可見,服務信托雖然代表了信托特色,但是服務信托業務或很難挑起信托公司重塑盈利模式的大梁。
公益慈善信托
《信托法》将信托活動分爲營業信托、服務信托、公益信托三類,公益(慈善)信托不屬于營業信托業務。由于2016年實施的《慈善法》賦予了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資格,慈善信托成爲信托公司營業範圍内的一項信托業務。經過近四年的發展,信托公司慈善信托設立已近500單,信托财産規模合計超30億元。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具有鮮明的公益屬性,社會價值遠大于商業價值,其商業價值潛力主要來自慈善财産的保值增值需求以及慈善需求與家族信托的結合。
三大信托業務分類爲未來更精準地對信托業務進行分析、評價、監管提供了基礎,代表了監管邏輯和指導方向的轉變,爲信托業轉型及可持續發展指明了路徑。考慮到信托業務的複雜性與多樣性,三大信托業務分類标準在具體推行過程中或存在一定疑義,需要予以更清晰的監管指導。
一是清晰定義資金信托與服務信托的業務邊界。
由于資金信托可能包含多種服務,而服務信托可以資金形式設立,所以未來在實操中必然會遇到混合型、難歸類的業務,因而需要明确分類的首要和次要依據,清晰定義業務的邊界,提高監管的精細化程度。
以資金信托爲例,對其分類的首要依據應是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否是财産保值增值,無論受托人在資金運用上承擔的角色,都應屬于資金信托。如在信托與私募合作的證券投資信托中,信托公司提供的主要是開戶、風險監控、估值、信息披露、清算等服務。如果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内容進行分類,這類業務應屬服務信托,但考慮到委托人設立信托的目的是财産保值增值,而信托公司也提供了保值增值相關的服務,所以仍應歸爲資金信托。同時,資金形式的服務信托也要與資金信托進行區分。此前,監管明确提到對于以受托服務爲主要服務内容的信托業務,無論其信托财産是否爲資金形式,均不再納入資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資産證券化信托、企業年金信托及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服務信托。
爲更好發揮信托在服務方面的功能優勢,避免将本應屬于服務信托的資金型信托劃歸爲資管産品,建議未來盡可能就服務信托的具體業務種類作出進一步明确。
二是明确區分“投資類信托通道服務”和具有影子銀行性質的“融資類信托通道業務”。
目前,大量事務管理信托以資金形式設立。按照目前的監管分類标準,事務管理信托主要包括兩類:一是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主要承擔事務管理功能,爲委托人的特定目的提供執行性服務,履行保管信托财産和投資監督的職責。二是信托項目的目的是資産管理或投融資運作,但僅需受托人提供事務管理服務,即通道類業務,如銀信通道。
從信托目的的角度,以投融資爲目的的通道類業務符合資金信托的定義,應屬于資金信托;但從受托人服務内容的角度,信托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财産監督及運用方面的執行性服務,又應屬于服務信托。在信托業務分類中,如果将這類通道類業務全部劃歸爲服務信托,顯然不符合資管新規的初衷;如果不區分業務的具體性質,将這類通道類業務全部劃歸爲資金信托,顯然也不合理,如銀信合作的證券投資類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提供的是合法合規的事務執行性服務,應屬于服務信托。
考慮到境外信托銀行的資産服務型業務主要是爲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提供服務,建議應區分“投資類信托通道服務”和具有影子銀行性質的“融資類信托通道業務”,将投資類通道服務歸爲服務信托,以更真實地反映業務實質,擴大服務信托的商業價值,提高信托公司開展服務信托業務的積極性。
三是對于準資産證券化業務不應簡單“一刀切”分類。
資金信托意見稿中,對資金信托業務及資金信托産品的定義都明确了資金信托财産爲資金形式。目前,财産權信托主要包括資産證券化業務和準資産證券化業務兩種形式,兩者差别在于是否标準化。财産權信托設立的目的一般是通過資産流轉獲取流動性,根據信托目的,應歸入服務信托之列。資産證券化已經明确爲服務信托業務,但準資産證券化如何歸類,仍存在疑義。
根據此前監管表态,對于以非現金财産設立财産權信托的,如果是通過受益權轉讓等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也屬于資金信托。資金信托意見稿的本意是防止信托公司利用财産權信托規避資金信托的監管限制,但以上劃分标準顯然不符合資金信托的定義和分類依據。
建議在監管實踐中,通過區分資産流轉目的的财産權信托和融資目的的财産權信托,對準資産證券化業務不實行“一刀切”分類。如果财産信托受益權僅向單一方轉讓、質押或是作爲支付手段,信托公司僅扮演SPV角色,則按照服務信托進行監管;如果财産信托受益權向一個以上的投資者轉讓募資,則按照融資類資金信托進行監管,受資金信托管理辦法、融資額度等管控約束。
四是監管機構需要爲信托公司轉型提供助力。
首先,爲信托公司發展股權投資、證券投資類資金信托業務提供政策支持。如放開信托公司設立PE專業子公司限制,鼓勵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專業化運作。其次,立足商業價值層面扶持信服務信托發展。如在企業年金和未來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中,推動信托公司獲得管理人資格;支持更多信托公司獲得企業資産證券化管理人資格、申請銀行間市場債券主承銷資格等。最後,推動建立證券、不動産、未上市股權的信托财産登記及非交易過戶制度,促進有價證券信托、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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