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業融資項目的信用擔保方式
海外商業融資項目的信用擔保方式
來源: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擔保是企業開展海外工程承包、成套設備、跨境投資等項目過程中必備的買方增信措施,擔保條件也是海外項目融資過程中銀行、信保等金融機構要求的必備增信條件。金融機構通常按照融資項目項下信用主體的性質,分爲主權類和商業類。主權類擔保具有比較特殊的适用範圍,我們先從适用範圍較廣的商業擔保方式談起,用幾期内容幫您梳理有哪些商業擔保的方式能爲您所用。
常見的商業擔保方式可分爲信用擔保和資産擔保兩大類。信用擔保也被稱爲“保證”,是以擔保方自身的信用來保障債權得以實現,保證的性質也可以細分爲獨立保證和從屬保證;資産擔保則根據用于擔保的資産種類不同,增信有效性有一定差異。今天我們先來從商業擔保中的信用擔保談起。
獨立保證
獨立保證是信用擔保形式中對債權人最具擔保效力的方式,最常見的形式就是見索即付保函。這種保函獨立存在,不受保函之外的合同約束,隻要保函的受益人提交了保函約定的單據,擔保人就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與項目項下商務合同的履約情況無關。
從屬性保證
從屬性保證通常依附于項目商務合同,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前提與商務合同直接相關,比如商務合同未生效,或者由于出口方在商務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瑕疵,債務人有權拒接對債權人承擔付款責任,擔保人将有權申請拒絕履約擔保責任。從屬性保證的分類,根據擔保關系當中擔保方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又可簡單區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函受益人(出口方)必須先向商務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買方)追索權益,隻有債務人确實無力償付時,受益人(買方)才能向擔保方主張履行擔保責任,這就是擔保方所謂“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連帶責任保證
采用連帶責任保證形式的信用擔保,隻要商務合同項下買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受益人(出口方)就有權向擔保方主張履行擔保責任,無需先找買方追索。
從上述簡要内容中,大家應該已經對各類信用擔保的擔保效力孰優孰劣心裏有了一定判斷。在中國信保參與的實際業務的經驗中,比較常見的是獨立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很少見到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效力較弱,參與項目融資的金融機構對于采用一般擔保的信用擔保形式通常有較多疑慮,所以我們建議企業在商務談判融資條件時,盡量避免采取或接受一般擔保形式的信用擔保。
無論是選擇了以上哪種信用擔保方式,中國信保在此給出口企業一些項目融資實操過程中的提醒:
關于擔保方擔保能力,信用擔保方的擔保能力通常來源于自身的淨資産,即股東權益,擔保方的淨資産必須能夠覆蓋項目的信用額度或融資額度,通常要求資金産規模達到項目債務金額的2-3倍。
關于擔保範圍,出口企業應關注擔保保障範圍能否覆蓋項目的全流程。例如,有商務合同商務條件約定保函僅在項目交付節點後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如果項目中途停止或合同終止,保函就不能發揮有效增信保障效果;再如,有的保函的擔保範圍隻包括項目中确立債權部分的債務金額,對于未确立債權的項目成本投入的金額,保函不予承擔擔保責任。
關于擔保有效期,有的保函沒有明确到期日,隻是文字叙述約定了被擔保的債務在得到償還前始終有效,這種保函條款的通常在合同适用法律爲英國法情況下才确定有效;而有的保函會明确到期日,出口企業拿到這種保函時,一定要關注項目實際執行時間節奏與保函有效期匹配,當項目預計會發生延期時,保函将存在不能覆蓋項目全部債務的風險。
關于擔保真實性和有效性,擔保方通常在對外提供擔保前,先經過擔保方内部的審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另外,很多國家對于企業跨境擔保有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審批程序,比如我國要求企業跨境對外擔保,要擔保企業先行在外管局進行登記,如果擔保方沒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擔保的效力或執行将存在極大不确定性。
關于擔保方是否享有抗辯權,很多國家法律賦予了擔保人抗辯權,這些權利是不需要通過合同約定擔保人即享有的,除非擔保方提前明确聲明放棄這些權利。例如,合同适用于英國法情況下,如果被擔保的基礎合同發生變更,無論變更事項大小,如果變更沒有提前獲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就可能免于承擔擔保責任;再如,在一個項目中采取了多種擔保方式的情況下,受益人沒有征得其他擔保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放棄其中某一種擔保方式的權益,也會存在影響其他擔保方履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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