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銀行跨境收彙款洗錢風險管控
2021-05-11 11:29:00
淺析銀行跨境收彙款洗錢風險管控 支付要聞 跨境收款和彙款是銀行常見的業務,但當資金流動涉及境外時,境内銀行由于難以掌握境外資金流細節信息,導緻銀行面臨較高的洗錢風險,萬一配合收彙款的境外金融機構又在
支付要聞
跨境收款和彙款是銀行常見的業務,但當資金流動涉及境外時,境内銀行由于難以掌握境外資金流細節信息,導緻銀行面臨較高的洗錢風險,萬一配合收彙款的境外金融機構又在反洗錢工作上存在疏漏,洗錢風險就更容易從境外銀行傳導至境内銀行,因此,人民銀行針對銀行在從事跨境收彙款業務時,要求通過掌握境外收彙款基本信息、建立選擇境外代理行标準、定義哪些境外代理行屬于洗錢高風險客戶三個層面進行洗錢風險管控。
人民銀行2007第2号令《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别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規定,銀行在爲客戶向境外彙出資金時,應登記彙款人姓名或名稱、賬号、住所和收款人姓名、住所等内容,同時也要向接收彙款的境外機構提供以上相關信息,重點在确保該筆收彙款交易日後可跟蹤與稽核。
銀行接收從境外彙入款項,當發現彙款人姓名或名稱、賬号和住所三項信息中有任何一項缺失時,應馬上要求境外銀行補充提供,須注意的是,如果是境外代理行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需要爲由,要求提供除彙款信息、單位客戶注冊信息等以外的客戶身份、交易背景等資料時,根據銀反洗發〔2018〕19号文《人行反洗錢局關于印發〈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銀行必須在獲得客戶授權同意後才能提供。若客戶不同意或未獲得客戶授權同意情況下,銀行不得向境外代理行進一步提供資料。
境内銀行爲了跨境收彙款業務,多會與境外銀行建立所謂的“代理行”關系,這些境外代理行本身反洗錢工作的好壞,某個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到境内銀行所面對的洗錢風險,除了上述2007年2号令外,人民銀行還在2012年201号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合作中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中,同時要求銀行與境外銀行建立代理行業務關系時,應充分收集該境外金融機構關于業務、聲譽、内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與反洗錢工作相關的信息,并進一步評估該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在與該境外金融機構建立正式代理行關系時,應經銀行董事會或其他高級管理層批準才可生效。
正因爲境外代理行的反洗錢工作直接影響到境内銀行的洗錢風險,所以對那些在注冊地無實質性經營活動,或是沒有受到良好監管的外國金融機構,銀行最好不要與其建立代理行業務關系;人民銀行在2018年130号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中,還特别對那些已與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的境内銀行,要求重新針對這些代理行進行審查,必要時甚至應終止代理行關系,以避免境外洗錢風險傳導至境内銀行。
另外,對那些已在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境内銀行,130号文同時要求銀行應提高内部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的頻率與強度,确保所屬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都已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
人民銀行在2013年2号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中,曾對境外的洗錢“地域風險”列出必須評估的内容細項,銀行須采取2号文中的評估地域風險的合理方式,關注境外代理行所處國家或地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何問題,境内銀行本身又要如何面對這些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阻絕境外洗錢風險傳導至境内銀行。
人民銀行在2012年201号文中,針對提供貨币兌換、跨境彙款等資金轉移服務,或是經營網絡支付、手機支付、預付卡、信用卡收單等非金融支付業務的境外非金融機構,要求直接列入洗錢“高風險客戶”進行管理。銀行如果要爲上述領域内的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服務,或是與其開展業務合作,除了須以洗錢高風險客戶對待外,還須采取針對性強化風險控制措施,充分收集有關該境外機構在業務、聲譽、内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評估該境外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狀況,并上報高級管理層同意後才決定是否展開合作。(來源:一财網 葉湧青 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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