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貸法律規制淺析
内保外貸法律規制淺析
來源 :文豐律師
跨境擔保與内保外貸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規定,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并可能産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産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爲。按照擔保各方注冊地的不同,跨境擔保分爲:内保外貸、外保内貸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内保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内,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外保内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擔保;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貸和外保内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因爲篇幅原因,本文僅簡要探讨内保外貸的法律規制問題。
二内保外貸的法律規制體系
内保外貸除了涉及到境内擔保及境外貸款相關法律規制外,具體業務操作層面涉及更多的是外彙管理相關法律規制,從目前内保外貸業務來看,我國對内保外貸的法律規定主要散布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
2、《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彙發[2014]29 号);
3、《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11 号);
4、《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内保外貸外彙管理的通知》(彙綜發〔2017〕108 号);
5、《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9 号);
三内保外貸具體業務規制
(一)内保外貸登記
根據《外彙管理條例》及《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從事内保外貸業務,依法應到外彙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
境内擔保人簽訂内保外貸合同,應到外彙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
1.申請登記的主體
(1)境内金融機構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内保外貸相關數據。
(2)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内機構,應在正式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内到外彙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應當在15個工作日内辦理内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非金融機構到外彙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①關于辦理内保外貸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擔保餘額、本次擔保交易内容要點、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②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③外彙局根據本規定認爲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3)經外彙局批準,部分非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内保外貸數據。
2.登記的批準
外彙局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等原則對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核,并爲其辦理登記手續。同一内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内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登記手續。
3.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内到外彙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彙局可按正常程序爲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彙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
(二)内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擔保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内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也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2、未經批準,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于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内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爲:(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内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獲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權,而标的公司50%以上資産在境内的;(3)擔保項下資金用于償還被擔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内的;(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内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于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内保外貸注銷登記
内保外貸到期後,境内擔保人應當注銷内保外貸登記。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項目系統注銷相關登記;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内保外貸到期後,擔保人未到外彙局辦理展期等變更登記的,系統将自動注銷相關登記。到期後系統自動注銷登記的内保外貸,擔保人仍然可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
(四)擔保履約
1、金融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于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彙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彙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彙或支付手續。
2、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履約支付。非金融機構發生内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内擔保人債務前(因債務人破産、清算等原因導緻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彙局批準,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内保外貸合同。
3、非金融機構提供内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彙局申請核準,然後憑核準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彙局在核準擔保履約前,應先移交外彙檢查部門。
發生内保外貸履約後,境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成爲新的對外債權人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四内保外貸業務中的律師實務
内保外貸業務不僅涉及境内法律規定,還涉及境外法律規定,同時還涉及外彙管理、外債等具體操作層面的政策性規定,面臨的法律風險比普通的境内業務或者單純的境外業務都更複雜。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内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内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适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因此,在辦理内保外貸業務中律師能夠從以下幾方面協助參與内保外貸業務的主體識别和防範法律風險:
1、協助審查境外債務人主體資格。在從事内保外貸業務中,律師協助設查境外債務人主體資格,一方面是爲了防範業務本身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也能确保内保外貸登記等手續的合規性;
2、協助審查資金用途。内保外貸業務中,對資金用途的審查能起到監督債務人對借款資金的使用,避免債務到期後債務人無法履約,導緻擔保人擔保履約;
3、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客戶在從事内保外貸業務時,最好能聘請律師對債務人及業務本身做盡職調查,在合規的前提下,設計完善的交易模式,不僅能規避風險,還能在一定層面上提升效率;
4、起草内保外貸業務相關法律文書。在辦理内保外貸業務過程中,有很多資料需要提供,律師在每個環節都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起草相應法律文書,協助客戶更快速地完成内保外貸各項業務。
總之,律師在爲客戶内保外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時,除了基礎的法律咨詢、文書起草等工作外,還能夠在交易架構設計、交易談判溝通、風險防範措施設計、具體業務落地實施、風險處置善後等方面爲客戶提供服務,确保客戶内保外貸業務合法合規,盡量避免發生不利于客戶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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