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非金融機構開立、關閉國内外彙貸款賬戶及賬戶内資金支付與結購彙
境内非金融機構開立、關閉國内外彙貸款賬戶及賬戶内資金支付與結購彙
來源 :九江銀行企業金融
審核材料
一、國内外彙貸款賬戶開立
境内外彙貸款合同
二、國内外彙貸款賬戶關閉
關戶申請
審核原則
1.境内債務人(借款人)應開立國内外彙貸款賬戶存放國内外彙貸款與外彙委托貸款(以下統稱“境内外彙貸款”)資金及還款資金。多筆境内外彙貸款可共用一個國内外彙貸款賬戶。
2.國内外彙貸款賬戶收支範圍:
(1)收入範圍:境内外彙貸款本金及其産生的利息,劃入的還款資金本息,同一債務人(借款人)其他國内外彙貸款賬戶劃入的資金。
(2)支出範圍:償還境内外彙貸款本息,劃轉至同一債務人(借款人)的其他國内外彙貸款賬戶,經常項目外彙支出及經外彙局(銀行)登記或外彙局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彙支出。
3.債務人申請關閉國内外彙貸款賬戶時,賬戶存續期内的外彙利息收入可自 行辦理結彙,可原币劃轉至同名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或劃轉至開立在其他銀行的同名國内外彙貸款賬戶。
4.國内外彙貸款的業務類型包括外彙直接貸款、進口外彙貿易融資、出口外彙貿易融資。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彙賬戶。除此以外的國内外彙貸款資金,均須劃入國内外彙貸款賬戶。
5.國内外彙貸款賬戶内的外彙委托貸款資金管理遵照《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内企業内部成員外彙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彙發〔2009〕49 号)等規定執行。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