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經常項目外彙管理政策問答之其它經常項目
【實務】經常項目外彙管理政策問答之其它經常項目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支
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經常項目外彙業務,國家外彙管理局全面整合相關法規,形成《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近期,國家外彙管理局對其它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有關問題作出了解答。
Q1.保險機構外彙經營賬戶(1601)的賬戶類别是否完全取消?已開立的保險外彙經營賬戶如何處理?
A答:
(1)根據《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清理整合部分外彙賬戶的通知》(彙綜發〔2020〕73号),“保險機構外彙經營賬戶(1601)”整合至“經常項目-外彙結算賬戶(1000)”,保險機構外彙經營賬戶已取消。
(2)對于已開立且尚未關閉的“保險機構外彙經營賬戶(1601)”,不強制要求關戶。銀行應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間,完成曆史數據刷新及賬戶性質代碼表更新工作。
Q2.根據《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機構辦理經常項目外彙收支業務時,可以審核紙質單證,也可以審核電子單證,利潤彙出是否也适用電子單證?
A答:根據《資本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彙出業務,要求審核的材料爲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彙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經審計的财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目前,對于書面申請、利潤分配決議和經審計的财務報表均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采用電子稅務備案的,銀行可審核電子稅務憑證。
Q3.《指引》第四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資利潤彙出管理規定辦理。在實際業務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境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身份均爲境外人),其人民币收入來自于企業的分紅/利潤,并在境内納稅(稅單項目爲:利潤、分紅,有時爲生産經營所得),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在審核證明文件後以“境外個人境内合法收入”購彙彙出?
A答:不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彙出業務,不區分股東或合夥人是個人還是企業,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内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彙出”進行辦理,即企業提交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彙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經審計的财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由銀行按規定審核辦理。
Q4.若企業直接投資項下存在管控信息,是否仍可支付利潤?
A答:需要具體分析企業被業務管控的原因,綜合判斷是否可以辦理利潤彙出業務。
Q5.企業分配以前年度利潤的,截至上一年度并無虧損,但本年度有虧損,是否仍可支付利潤?
A答:是。企業在申請辦理利潤彙出業務時,需提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财務審計報告,隻要上一年度财務審計報告中存在可分配利潤或已分配未彙出利潤,即可辦理利潤彙出。
Q6.境外個人捐贈做直接投資或外債登記後,該筆彙入款項屬于資本項下還是經常轉移項下?
A答:屬于資本項下。根據《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境内企業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境外個人捐贈,其捐贈外彙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關閉按照資本項目外彙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内企業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直接投資或外債登記後,境外個人彙入款項按照資本項目資金彙入辦理。
Q7.境外個人如向境内紅十字會捐贈,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
A答:根據《指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含)國家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不登記和免予社團登記的部分團體接受或向境外捐贈,應憑申請書在銀行辦理外彙收支手續。根據民政部相關要求,中國紅十字總會屬于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可憑申請書在銀行按規定直接辦理捐贈外彙業務,無需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
Q8.境内機構辦理捐贈業務時無需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銀行在展業方面該如何把控?
A答:捐贈作爲單方轉移交易的一種形式,易成爲虛假違規交易的通道。銀行應遵照展業原則審核捐贈外彙業務,把握交易真實合規的實質要求,重點結合捐贈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合規性和合理性判斷,不能僅關注捐贈協議是否“經公證”。
Q9.“根據有關規定不登記和免予社團登記的部分團體”範圍如何認定?
A答:民政部不定期在其官網更新免于社團登記團體名單。目前,主要根據《民政部關于對部分團體免予社團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0〕256号)和《民政部關于對部分社團免予社團登記的通知》(民發〔2000〕257号)等相關文件認定。
Q10.《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條僅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代表機構有入賬審核要求,銀行如何進行支出審核?
A答:根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内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内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或者與中方合作單位協議的約定使用資金。根據上述有關規定,銀行應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代表機構相關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具備真實性等進行嚴格審核。
Q11.如何把握《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币現鈔”中“大量”的标準?
A答:根據《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币現鈔除因資金周轉需要保留适當規模的庫存找零備用金外,其他外币現鈔應存入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外彙賬戶。因此,“大量”可依據庫存找零備用金的規模來進行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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