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貿易融資
跨境貿易融資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跨境貿易融資是指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銀行對境内進出口商提供的與跨境貿易相關的融資或信用便利。
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财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号);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銀發〔2009〕212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5.《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幹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号);
6.《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
7.《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客戶準入
審核材料
1.貿易合同或商業發票。
2.物權憑證(主要指海運提單)和報關單;沒有物權憑證的,需企業提供運輸單據和報關單。
3.信用證開證申請書或信用證及修改正本(信用證結算項下),如爲其他結算方式的,同步提供對應結算證明材料。
審核及操作要點
1.銀行提供跨境貿易融資,應首先審核企業是否具有合法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是否被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
2.銀行提供跨境貿易融資,應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情況,審核基礎交易及業務本身是否符合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範圍;審核貿易項下結算方式、履約期限和商品價格等關鍵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貿易情形;企業貿易融資期限原則上應與企業生産周期或資金回籠周期等合理匹配,對于明顯超額、超限、異常融資需求,銀行應對企業的融資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并結合客戶經營、上下遊交易對手、資信狀況、财務指标等情況,對業務需求進行合理性審查,确認業務辦理和叙做産品的必要性。
3.審核基礎貿易項下交易對手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被列入聯合國和OFAC等制裁國家和地區名單。
4.貿易融資業務中若存在代理同業業務的情況,如代理同業開立進口信用證等,對客戶的盡職調查責任及對業務的合規性、真實性審核責任、反洗錢等審查應歸屬于該代理業務的委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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