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内保外貸擔保開立
商業銀行内保外貸擔保開立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政策依據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2.《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的通知》(彙發〔2014〕29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
4.《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内保外貸外彙管理的通知》(彙綜發〔2017〕108号);
客戶準入
1.企業财務狀況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償付債務的能力。
2.債務人爲境内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應符合境外投資相關管理規定。
審核材料
1.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
2.内保外貸涉及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審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境外直接投資資金缺口、資金用途(使用計劃)和還款資金來源說明;
3.證明債務人主體資格的真實合規性的材料;
4.還款來源證明材料;
審核及操作要點
1.内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内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交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2.允許内保外貸項下資金通過股權或債權方式調回境内使用。未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内保外貸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證券投資方式調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内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爲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内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
(2)内保外貸項下資金如用于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并購境外企業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該投資行爲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政策導向,并符合國内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内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爲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境外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爲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範圍且經過适當授權。
4.銀行辦理内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第一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内、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适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對于債務人爲境内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應審核其是否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彙登記。
5.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确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标準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1)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對于債務人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不明或者有明顯瑕疵的,銀行不得爲其辦理内保外貸業務;對于債務人雖有明确的還款資金來源但經營狀況不良或負債率過高的,銀行應謹慎爲其辦理内保外貸業務。
(2)擔保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
(3)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
(4)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過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
6.銀行辦理内保外貸業務如接受反擔保的,應切實審核相關押品來源是否符合行業主觀部門規定、反擔保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單一反擔保人用于同類反擔保的總規模是否與其财務狀況相匹配等。
7.銀行作爲擔保人簽訂内保外貸合同後,應由擔保人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内保外貸相關數據。
8.内保外貸履約币種原則上應與擔保合同币種一緻。
9.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内保外貸,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彙局核準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10.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或擔保金額、期限、債權人等),應參照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内保外貸變更登記。
11.内保外貸項下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銀行可通過數據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彙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内保外貸更新數據。
12.境内銀行離岸部參與跨境擔保的,無論作爲擔保人或債權人,在管理和統計上均視同境外機構。
13.銀行應在擔保合同存續期間持續跟蹤管理,建立内保外貸履約風險評估制度。銀行對于自身提供的、主債務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貸業務,應按季度進行履約風險評估,評估發生履約的可能性并及時向所在地外彙分局(外彙管理部)報告。
14.《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實施(2017年1月26日)後銀行新辦理的内保外貸業務,如果發生擔保項下主債務違約,銀行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履約,不得以反擔保資金直接購彙履約;銀行履約後造成本外币資金不匹配的,需經所在地外彙分局(外彙管理部)備案後方可辦理結售彙相關手續。
15.内保外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最終成爲對外債權人的境内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1)企業作爲擔保人(或作爲銀行内保外貸業務的反擔保人)發生擔保履約的,履約額應納入該企業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和管理。
(2)銀行爲企業辦理内保外貸履約資金彙出時,應向企業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擔保履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3)銀行内保外貸履約後,如銀行最終成爲對外債權人,應按規定及時報送相應的對外債權信息。如反擔保企業最終成爲對外債權人,銀行應在完成反擔保資金清收時,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擔保清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彙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風險提示
1.信用風險。境外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境外本息,導緻債權人銀行索賠,進而可能引發擔保履約風險和信用風險。
2.操作風險。主要指在合規審查及擔保文本編輯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重點審核擔保條款中關于金額、效期、責任條款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及國内相關法律法規。
3.彙率風險。彙率大幅波動的情況下,若反擔保币種與擔保币種不一緻,則可能産生彙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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