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募集資金調回
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募集資金調回
來源 :外彙局
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募集資金調回
(一)業務定義
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是指境内法人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離岸市場發行以人民币計價、還本付息的債券。
政策依據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
3.《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号);
4.《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5.《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客戶準入
境内法人企業和金融機構應在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備案或獲得境外發債的批複文件。
審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跨境人民币業務報送要求的紙質形式/電子形式的收款指令;
2.獲準進行境外發債的批複文件或登記備案文件;
3.債券募集說明書;
4.與資金彙入境内相關的賬戶信息和資金具體使用計劃等;
5.外彙局打印并加蓋業務印章的《境内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6.符合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制定的優質企業認定标準并經備案的企業,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可以憑其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募集資金調回後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審核及操作要點
1.境内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币債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将募集資金彙入境内使用。
2.境外發行債券應按照境外發行債券的相關管理規定完成發行,在募集資金說明書的範圍内辦理資金彙入事宜。
3.銀行應在債券發行後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中報送相關數據。
4.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爲境外發行債券企業開立人民币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從境外彙入的發債募集資金。
5.境内企業在境外公開市場直接融資募集的人民币資金,可按實際需要彙入境内使用。
6.銀行應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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