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來源 :外彙局
業務定義
政策依據
1.《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2.全國版資金池:《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發〔2015〕279号);
3.《關于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管理的通知》(銀貨政二〔2018〕4号);
4.《關于完善跨境人民币資金池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貨政二〔2018〕14号);
5.上海自貿區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銀總部發〔2014〕22号);
6.天津、廣東、福建自貿區版:《關于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銀發〔2016〕92号)、《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廣州銀發〔2016〕43号)、《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關于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前海蛇口片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深人銀發〔2016〕57号)、《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支持中國(福建)自由貿易實驗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福銀〔2016〕93号);
客戶準入
(一)全國版和天津、廣東、福建自貿區版資金池
1.跨國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爲聯結紐帶,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共同組成的企業聯合體。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
2.跨國企業集團指定境内成員企業或财務公司作爲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跨國公司集團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選擇境外成員企業作爲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對于自貿區版資金池,跨國企業集團應選擇在自貿試驗區内注冊成立并實際經營或投資的成員企業(包括财務公司)作爲主辦企業。
3.境内成員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注冊成立,經營時間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的跨國企業集團非金融企業成員;全國版資金池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币;天津、廣東、福建自貿區版資金池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5億元人民币。
4.境外成員企業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依法注冊成立,經營時間1年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非金融企業成員;全國版資金池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币;天津、廣東、福建自貿區版資金池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币。
5.境内外成員企業不能包含房地産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
(二)上海自貿區版資金池
1.跨國企業集團是指包括區内企業(含财務公司)在内的,以資本關系爲主要聯結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存在投資性關聯關系成員共同組成的跨國集團公司。
2.跨國企業集團總部指定一家在上海自貿區内注冊成立并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作爲主辦企業。
業務流程
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協議簽訂→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備案→RCPMIS系統備案信息報送→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賬戶開立→RCPMIS系統賬戶信息報送→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彙入/出→RCPMIS和國際收支申報系統收入/支出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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