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備案
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備案
來源 :外彙局
備案審核材料
1.XX銀行與主辦企業簽訂的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協議;
2.主辦企業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申請;
3.境内外成員企業名單;
4.主辦企業與成員企業簽訂的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協議,或跨國企業集團出具的明确各方權利義務且各方均同意的證明材料;
5.境内成員企業反映上年度所有者權益和營業收入的報表;
6.境外成員企業反映上年度營業收入的報表;
備案審核原則及操作要點
1.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結算銀行須滿足以下條件:已建立完善的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風險防控制度;在近兩年開展跨境人民币業務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2.結算銀行通過登錄RCPMIS系統等盡職調查措施,确認參與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的成員企業滿足以下條件:境内成員企業在近兩年開展跨境人民币業務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境外成員企業不屬于《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4号)中限制類、禁止類境外投資企業;境内外成員企業不存在違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的情況。
3.審核材料的規範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材料之間的一緻性。
4.申請材料應包括跨國企業集團基本情況、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概況、賬戶開立、初步測算的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承諾履行的管理義務、信息報送等内容。
5.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協議由結算銀行與主辦企業簽訂,2家(含)以上結算銀行爲同一資金池辦理結算的,協議中應明确每家結算銀行的跨境人民币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淨流出額上限。
6.境内外成員企業名單含名稱、注冊地、營業時間、股權架構圖(必須标明持股比例)等。
7.對于主辦企業是财務公司的,應确保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和财務公司其他業務(包括自身資産負債業務)分賬管理。
8.境内外成員企業提供的上年度報表,原則上爲經審計的年度報表。
9.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增(減)超過20%的,結算銀行應在按規定調增或調減跨境人民币資金淨流入額上限和淨流出額上限後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10.主辦企業、結算銀行發生變更的,變更前後的主辦企業、結算銀行應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變更情況,且變更後的主辦企業、結算銀行應按有關規定更新備案材料。
業務管理原則及風險提示
1.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其參加資金歸集的境内外成員企業需滿足經營時間和營業收入的條件。
2.跨國企業集團原則上在境内隻可設立一個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按照全國政策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關政策分别設立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同一境内成員企業隻能參加一個資金池。跨國企業集團因業務發展需要,确需設立多個資金池的,應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3.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資金淨流入(淨流出)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ⅹ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其中,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Σ(境内成員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跨國企業集團的持股比例)。全國版資金池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爲0.5,天津、廣東、福建自貿區版資金池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爲1,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調控需要對淨流入、淨流出宏觀審慎調節系數進行動态調整。結算銀行和主辦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确保任一時點淨流入(淨流出)餘額不超過上限。
4.結算銀行和跨國企業集團應依法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币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跨境人民币資金池進行跨境投機套利以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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