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新政一個不可忽視的細節
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新政一個不可忽視的細節
良有以也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的一個細節尤爲重要。
文件中有如此規定:
“本規定所稱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内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内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币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貸款的行爲,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這條規定有關如何界定境外貸款業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仔細閱讀這一款項,可能的理解或有兩種:
第一種理解是本外币貸款,無論是直接發放的,還是間接發放的,隻有期限是一年以上的,才會列入到這次的境外貸款餘額之内,而此餘額必須保持在限額之内,但隻要是一年期以下的,就不在此次設置的上限管控之内。換句話說,這次整體的安排是對于中長期貸款而定的,一年期以内的就不算了,也算是一種豁免。假如真是這樣的安排,也較容易被理解,因爲在類似外債的管理上,一年期就是一個坎,以一年期爲界限,外債受到不同部門的管理(外管局和國家發改委)。
第二種理解就完全不一樣了,原文或也可以做這樣的字面解讀:直接發放的貸款,無論期限,全部都要算在這次境外貸款限額的管控之内;而間接發放的貸款,則隻有一年期以上的本外币貸款才算在本外币貸款的餘額裏面。如果真是這樣的安排,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爲間接發放的貸款畢竟不是普通意義上的一般貸款,所以隻對其中長期的才進行管控。
在貸款實務當中,一年期貸款占比應該不小,所以上述兩種不同的理解,會在政策實施以後金融機構的政策對照及結構調整上産生較大的不同。
此外,不論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理解,還有一個更小的細節也挺重要,那就是“一年期”的本身含不含?即,當說“一年期以上”時,指的是“一年期以上(一年期不含)”,還是“一年期(含一年期)及以上”。顯而易見,這兩種不同的細節解讀又是不相同的,同樣由于一年期業務的普遍性,僅這一小細節,最後造成的各銀行境外貸款計算出來的本外币餘額,也會産生較大的不同。
文字的簡潔與語意的精确在很多時候是不可兼得的,在一種語言内如此,在不同語言之間也是如此。同樣是中文,行文十分簡明時,造成不一樣的理解的幾率就大。如果拿不同的語言做比較,則中文也許是世界上最簡明的語言,比如我們的文言文如果翻譯成西語,篇幅有可能是1:5的差異,因爲中文的語法極精簡。英文的話,合同及政策中常有極長的定語從句、倒裝及嵌套句式,雖然佶屈聱牙,但往往能更明确地定義語句。到法語、德語等,其名詞有詞性和格的變化,動詞又有語态的不同後綴,語法無疑極繁複,但有時就更能劃定意思的範圍了。
不過,這隻是一個征求意見稿,等正式文件出台時,上述這一細節或将得到改進,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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