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鵬輝:完善法律制度機制 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
金鵬輝:完善法律制度機制 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
來源:微信公衆号“清華金融評論”
碳市場是以碳排放配額爲基礎産品,實現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世界銀行劃分了配額初次分配的一級碳市場和配額現貨及衍生品後續交易的二級碳市場。
2005年成立的歐盟碳市場是全球最大碳市場。從其實踐看,政府層面更多精力放在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歐盟委員會負責行業覆蓋、總量目标、配額分配等配額管理制度的制定執行;二級市場交易依托OTC或交易所等市場機制自主運行。自2018年起,碳配額被規定爲金融工具,碳現貨及衍生品交易均遵照傳統金融市場規則管理,由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具體負責協調。
我國碳市場總體仍處于發展初期,主要表現在:一是碳市場交易不活躍、碳價低迷。2020年末,我國試點地區碳價在14-90元/噸,而歐盟ETS 2019年平均碳價約28美元。二是碳市場以現貨交易爲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試點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産品,但交易規模很小。而歐盟、美國等碳市場在建設之初就内置金融功能,一開始就是現貨期貨一體化市場。
造成上述情況的因素有多方面。在現行全國碳市場建設路徑和工作機制下,金融體系的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功能在二級碳市場中難以發揮。碳市場金融屬性未予明确,碳市場建設過程中金融管理部門參與較少,可能帶來一些問題:交易品種上,對配額現貨以外的交易産品尚無明确規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據。交易主體上,對控排企業以外交易主體尚無明确規定,金融機構等參與碳市場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現存碳交易所隻能采用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效率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監管上,碳市場交易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無法有效銜接,碳金融産品合法性和監管權限存疑,甚至帶來監管真空。
此外,一級市場配額管理也會通過總量約束影響二級市場,如配額設置較寬松、超排懲罰力度較弱等,會抑制控排主體的實需性交易需求。全國和地方碳市場仍處于分割狀态,難以發揮規模效應。
一是盡快出台國務院條例,明确碳市場金融屬性。把碳配額列爲金融工具,把碳配額現貨、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産品均納入金融監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權在内的環境權益的法律屬性及是否可抵質押,以及金融機構、碳資産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協同推進的碳市場建設工作機制。生态環境部門重點負責“一級市場配額管理”,服務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額總量核發、初始分配、清繳、超排懲罰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門重點負責“二級市場交易管理”,服務碳交易市場建設目标,參照現行金融基礎設施業務規則,指導交易所制定碳市場交易規則,做好金融監管。
三是明确碳減排及碳市場配額總量目标。明确碳減排中長期路徑,制定可行的年度減排計劃。在此基礎上,明确碳市場對每年減排計劃的貢獻率及相應配額目标。
四是建立統一的全國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建成後,穩妥終止地方試點碳市場交易,适時擴大碳交易覆蓋行業範圍,整合交易、登記、結算等市場基礎設施,逐步形成統一的碳現貨及衍生品市場。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豐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場交易品種,鼓勵配額抵質押融資、碳債券等碳金融創新,引導金融資源助推碳市場發展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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