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金融科技創新需把握好價值與安全的平衡
楊濤:金融科技創新需把握好價值與安全的平衡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期,關于金融科技創新與發展的讨論似乎又到了一個窗口期。首先是各方對基本概念又産生了一些争議和誤讀。一方面,在央行金融科技“三年規劃”逐漸收尾之際,各方逐漸接受了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作出的定義,即金融科技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産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整頓與反思,又使得某些偏頗的認識甚嚣塵上,例如,認爲金融科技就是指“BigTech進入金融業”,或者“沒什麽新東西”,是“給金融機構做技術服務”,又或者是“非持牌企業想做金融”。
對此,我們認爲從功能來看,幾乎所有的金融業務都離不開新技術的影響和沖擊;而就從業主體來看,大概最需要關注的就是四個方面:一是持牌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轉型,包括戰略、組織、産品與業務、風控等各方面;二是BigTech如何更加合規地開展技術與金融的創新;三是純技術或互聯網企業在新形勢上如何與持牌金融機構更合規、高效地合作,這既非過去金融機構技術外包的傳統範疇,也不能任由技術或互聯網企業“越界”而承擔銀行應有職責;四是數據、征信、基礎技術、金融标準等金融科技市場設施的運營。隻有厘清所關注的重點問題,才能避免金融科技創新中的概念混淆與“雞同鴨講”。
其次,新形勢下的金融科技創新需把握好價值與安全的平衡。所謂價值,既強調能否提升金融運行的效率與效益,更需要體現金融科技的經濟社會價值,如就前期已入圍的“監管沙盒”項目看,多數都聚焦于:着力提升便民惠民服務能力、纾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局、助力賦能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延伸金融服務範圍等。所謂安全,則是指金融科技的創新,在系統性風險層面不應該增加負面因素沖擊,而是應該有助于緩解現有矛盾;在非系統性風險層面,則應有助于利用新技術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與分散。
最後,金融科技創新不能隻“叫好不叫座”,這就需要真正探索落地場景,并實現商業可持續性。迄今爲止,許多的金融科技創新項目或者是“錦上添花”,或者是“PPT價值”,難以在解決場景痛點、風險可控與商業内在價值之間實現平衡。要在此方面有所改觀,或許需要金融科技創新“放下架子”從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點點滴滴”做起,并且更好地融入産業數字化的經濟内在需求。
與金融科技的發展相應,對于金融科技監管也需要處理好四個關系。
第一是功能監管和主體監管的關系。處理好這兩者的關系并不容易。從功能監管角度,一個根本的思路就是穿透金融活動使監管實現一緻性,類似的金融業務用同樣的監管原則應對。由此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對數字化的金融功能實質進行穿透。一方面需結合原有金融功能定位,因爲可能損害消費者的風險往往産生于監管交叉地帶。如着眼于資金配置(投資、融資)、支付清算、風險管理、信息管理等金融功能,來探究其中的監管難點與金融消費者保護重點。另一方面,所謂主體監管,通俗地說,就是不管數字化給金融功能、金融形态帶來怎樣的影響,如果出現風險和問題,都需找到承擔責任的主體。功能監管和主體監管是必須處理好的,都不能放棄。
第二是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的關系。宏觀審慎是防範系統性風險需要關注的重大問題,它的核心是識别風險、降低風險、減少風險傳染。在數字金融時代,這一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如果用複雜網絡技術來分析系統性風險傳染,就會發現新金融時代對風險的判斷發生了變化。數字化時代,萬物互聯、信息高速傳遞,不同節點之間快速傳染,就可能産生了新問題。如,即便交易規模不大,但是如果出現風險快速叠代傳染,也會産生一定的動蕩。與之相應,在金融科技領域如何做好微觀審慎同樣也是重中之重。大量領域都需要進一步的業務細分與精細化管理。
金融機構大都被認爲是高大上的,但是實際上在很多金融業務運行以及相應的金融監管中,也有許多環節是粗放式的,沒有進行精細化管理。
第三是常規監管和非常規監管的關系。常規監管通過日常性的工作實現包容、穩定、合規等多重目标。常規監管最大的問題是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難題。非常規監管如公平競争與反壟斷、重大風險事件、新業态與模式等,主要面臨的問題則體現在短期因素對監管的影響。尤其在新興金融領域,如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去年開始落地并在國際上産生重大影響,它有幾個特點:依托智能合約就可以建立借貸關系,沒有主體,資金提供者和借貸方連在一起。這裏面也有很多風險,面對這些挑戰應怎麽辦?需要我們認真面對和深入探讨。
最後是核心監管和輔助監管的關系。核心監管是業務監管、基礎設施監管;輔助監管是依靠多層次機制、環境保障和激勵相容,其在主流監管之外如果能起到有效的補充,則有助于使得整個金融科技監管更具有效率和彈性。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