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明春:完善香港加密資産行業的監管政策
孫明春:完善香港加密資産行業的監管政策
來源:海通國際宏觀研究
近年來,全球加密資産市場發展迅速,其總市值已超過1萬億美元,諸多國際主流金融機構正抓緊布局入場,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所在國也在積極構建相關監管體系、金融基礎設施與生态系統。對香港來說,加密資産市場的發展對打造新的核心競争力、鞏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建議特區政府進一步完善加密資産行業監管體系,培育良好的金融創新生态環境,以吸引全球資本與人才,将香港打造爲全球加密資産的交易與管理中心。 原文于2021年7月12日首刊于香港中國金融協會《信報》專欄。
加密資産的國際監管現狀
在全球257個國家和地區中,加密資産在英美等130多個國家是合法的,在中國、印度等十幾個國家被禁止或受到嚴格限制,其他國家則态度不明。
美國很早便對加密資産進行牌照管理。紐約州于2015年發布了BitLicense監管框架,華盛頓州則在2017年通過了5031法案,規定了加密貨币交易所需要申請的牌照。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設置了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牌照,管理包括加密貨币在内的貨币交易/轉移、初次代币發行(ICO)等有關業務與公司。美國證監會(SEC)則将ICO和加密資産ETF等證券類業務納入監管範圍。據不完全統計,SEC在2019-20年間批準了超過80個證券類代币發行(STO)項目,并聯合其他執法部門對非法ICO進行打擊。2020年6月,SEC委員Hester Peirce還提出爲加密資産創新提供安全避風港的“安全港草案”,爲新生的代币項目提供3年的緩沖期。
日本是率先将加密資産納入法律體系進行規範化管理的國家。2017年頒布的《資金結算法案》和《支付服務法》承認加密貨币爲合法貨币,并規定了加密貨币交易所的運營标準。金融廳通過頒發加密貨币交易所的牌照對服務提供商進行授權。目前,加密資産的現貨交易遵守《支付服務法》,衍生品交易依照《金融工具交易法》管理,ICO發行則根據代币的性質(支付類或證券類)、按照支付服務或證券投資業務的管理條例分别進行監管。截至2021年6月,在日本注冊的加密資産交易商已達26家。2020年初,日本更是推出《面向區塊鏈國家戰略的建議》,意圖将日本打造成世界領先的加密資産市場。
新加坡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采取“風險導向”原則,堅持“不尋求零風險、不扼殺技術創新”,是亞洲最支持加密資産行業發展的國家之一。2013年以來,借助《證券和期貨條法》及《财務顧問法》等傳統法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陸續出台多項政策,将具有證券性質的加密資産納入監管範圍,并對所有通過ICO發行的加密貨币進行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監管。目前有超過300家公司向MAS申請經營支付或加密貨币交易所業務牌照,其中币安、Coinbase等近200家公司已獲得豁免許可,可在獲頒正式牌照前以豁免狀态合法運營。
完善香港加密資産市場的監管體系
香港對加密資産行業秉持開放、包容的态度。香港證監會(SFC)已發布監管框架,以“自願發牌制度”将證券型加密貨币業務納入監管沙盒。2020年底,OSL加密資産交易所獲SFC頒發第1、7類牌照,并在近期上線了首個證券型代币BCAP;火币科技也于2021年3月成功獲批第4、9類牌照;目前仍有數家加密資産交易所的申請在審核進程中。此外,香港财庫局最近完成公衆咨詢,計劃建立強制性的加密資産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将加密資産行業全面納入監管體系。
對一個快速發展的新興行業來說,監管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不斷完善。與美、日、新等國相比,香港的監管條例和審核标準尚不夠清晰,政策不确定性較大,對投資者和從業者而言,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及潛在的法律成本較大。雖然SFC的“監管沙盒”爲加密資産企業提供了一個在監管下測試産品和運作模式的安全空間,但在測試期結束後,由于缺少明确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些企業很難融入傳統金融市場。
建議特區政府爲加密資産行業監管政策設立中長期發展目标,進一步明确監管框架和法律指引,給投資者及從業者一個穩定的預期和清晰的方向;同時參考美國的“安全港草案”或新加坡的豁免許可,允許合資格的加密資産企業于特定法律框架内、在尚不具備完善監管條例的市場中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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