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 |銀行數字化與科技子公司
王永利 |銀行數字化與科技子公司
wang yongli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銀行宣布已經成立或籌備成立獨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推動其機制創新并加大資源投入以支持銀行的數字化轉型。
但僅僅作爲各家銀行絕對控制的科技子公司,并主要服務于本銀行的數字化發展,恐怕難有大突破大作爲,盡管不少銀行也表示支持其科技子公司對外提供服務,參與市場競争。從國家整體而言,各個金融機構分别成立科技子公司的模式恐怕也并非合理選擇。
商業銀行數字化轉型的基本要求
商業銀行數字化轉型是技術進步、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的快速發展,推動經濟和社會活動線上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快速提高,數字經濟加快發展,信息社會加快形成,也推動各行各業以及政府公務加快數字化轉型。其中,包括數字資産、數字貨币、線上交易、智能風控等在内的數字金融成爲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求作爲金融核心主體的商業銀行加快互聯網化、生态化、數字化轉型。
銀行數字化轉型首先需要自身業務處理系統對外開放,從客戶交易和支付結算的源頭抓起,通過互聯網(包括客戶移動終端)将銀行的業務處理系統與客戶的交易處理系統無縫對接(或“嵌入”),從交易支付開始爲客戶提供多産品、全流程、智能化、自助式的便捷金融服務,盡可能減少客戶跑銀行辦理業務的成本以及銀行業務引流與處理的成本,增強對客戶交易和資信變化情況掌握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确性,進而高效合理的提供授信服務和風險控制,增強服務小微企業和個人客戶的能力(沒有互聯網、大數據等方面的支持是很難做好的),提高盈利水平。
可以說,以客戶爲中心、以交易爲重點、以支付爲基礎實現金融服務互聯網化、廣泛聯接客戶各種業務場景(包括個人衣食住行、大健康、投融資等)的多元服務(包括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産品)融合發展、降費增效是商業銀行數字化轉型的基本路徑。
在銀行集團内部,各業務闆塊(銀行、保險、理财等)及其分支機構要實現客戶身份唯一性及其交易處理一本賬,理順各項業務流程,消除前中後台的系統隔閡,強化相關機構或部門之間客戶信息與交易數據的共享。要大力發展移動支付、線上支付,推動客戶自主操作與各種金融業務的系統自動處理,盡可能減少銀行員工的參與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差錯與違規風險,相應減少需要人工參與的機構網點和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運營效率、強化風險監控、降低運營成本。
銀行成立科技子公司難以實現大突破
商業銀行數字化轉型涉及觀念轉變、産品創新、系統整合、流程再造、組織調整、客戶與業務引流、系統和數據安全、數據分析和有效利用、風險隔離與合規經營等諸多方面,是一個系統性的戰略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輕而易舉就可以實現的,需要很長時期和巨大投入,很多技術(如人工智能、區塊鏈、可視化等)本身還存在着實用性、穩定性等方面諸多的風險挑戰,尚不夠成熟,需要最高決策層準确把握、科學決策、堅定方向、持續推進,避免盲目跟風、朝令夕改。
各家銀行,特别是中小型銀行,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實現數字化轉型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有專業化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國家數字化基礎設施的支持,否則,中小銀行将面臨金融科技和數字化轉型的巨大挑戰與生存壓力。
相比大型互聯網平台型民營公司,即使是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在推動數字化、生态化發展方面,也還存在着金融服務與各種交易場景連接不夠密切,交易與金融一體化生态化運行不夠暢通,決策和激勵機制不夠靈活等問題。這種狀況下,即使商業銀行成立獨立的科技子公司,其應用場景和體制機制仍會面臨很大束縛,恐怕很難實現大突破大發展(國有銀行原來也曾嘗試過設立獨立的銀行卡子公司或信息科技子公司,但都沒有成功,最後又恢複成銀行的内設部門),主要依托自己獨立的科技子公司來推動整個銀行的數字化轉型,恐怕依然難以達到預期目标。
金融科技公司應與金融機構基本分離
在我國,前期互聯網平台型公司依托其用戶與交易數量巨大的線上優勢進一步延伸到線上支付、征信管理、多元化金融服務等一體化發展,不斷增強用戶粘性、擴大服務範圍,增強數據價值,依托科技在金融服務上實現了很多創新,但也由此形成多元化、多層次混業經營,突破金融監管,形成無序擴張和強化壟斷經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威脅金融乃至經濟社會安全,任其發展是非常危險的,并不是科技進步必然的發展方向,近年來得到越來越嚴格的監管整頓。
在嚴格控制互聯網平台型公司直接發展金融業務,包括以金融科技公司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同時,也不應鼓勵各金融機構都投資成立獨立的以對内服務爲主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并排斥互聯網平台型公司參與金融創新的潛力和積極性,否則,将形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不平等競争。
需要明确的是,貨币屬于一般等價物,金融具有跨界整合與配置社會資源的特殊功能,金融不僅要提高效率,更要堅持合理與公平,堅守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必須得到嚴格的金融監管。所有金融業務都要交給持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要納入嚴格的宏觀審慎監管。産融需要适當分離,金融機構不能與非金融企業或公司捆綁成爲一體,進而形成更大的壟斷和不公平。金融需要堅持分業監管,努力維護金融公平競争,充分保護信息數據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持牌的線上支付機構也必須回歸本源,不得自動延伸到信貸、保險、基金、征信等其他金融領域。
由此,不能将金融科技公司等同于金融機構并允許其直接經辦金融業務,即使是銀行設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也同樣如此。金融科技公司應該是專注于爲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科技公司,注重爲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和提質增效提供專業化、市場化的科技服務。
更應該鼓勵的是互聯網平台型公司或專業的信息科技公司等與金融機構優勢互補,合資合作成立獨立運作的金融科技公司,推動其體制機制的創新與社會化、市場化發展。應通過多元主體投資以及市場化收購兼并,形成少數幾家真正具有創新研發、實施運維和國際競争實力的大型全球化發展的金融科技公司,爲國内外各類金融機構提供平等的金融科技服務,促進數字貨币、數字金融和數字經濟發展。
加強國家數字化基礎設施的支持
推動銀行乃至金融數字化發展,僅靠金融機構與科技公司還不夠,還需要加強國家數字化基礎設施的發展和支持。
要建立國家法人與個人身份信息數字化統一管理平台,保證其本人或其授權下的線上便捷調取與使用;探索建立以各個法人或個人爲主體全面及時歸集其所有經濟數據的“數據管家”,明确這些數據歸法人或個人所有,未經其許可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但應通過市場化手段推動其對外開放提高效益),改變現行的以業務經辦方爲主體歸集和擁有各種大數據,容易形成大數據被壟斷并造成法人或個人的身份信息與交易數據分散化、碎片化、重疊化,使得其相關權益和隐私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的狀況;加快數字人民币的全面實施,實現數字人民币用戶信息與交易數據在央行層面的大集中與有效利用,加快央行統一的征信體系建設,打破商業性機構的數據壟斷,爲所有金融機構的數字化轉型提供基礎支持。
同時,金融監管也要跟上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的要求,提高金融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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