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来源 :银保监会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
来源 :银保监会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给信托业发展造成潜在风险。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现就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三、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前款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金业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四、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六、各银保监局应当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通过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适时查验阶段性工作进展与质量;加强辖内信托公司并表监管,发现非金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信托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正式报告。
七、本通知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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