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管辖权、追责时效......江苏省对管理行政处罚征求意见
涉及管辖权、追责时效......江苏省对管理行政处罚征求意见
来源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日前,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对于管辖方面,文中提到,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职责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中对于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说明。
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区域发生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除国家和省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以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案件;
(二)地方金融组织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除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以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的案件。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区域发生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国家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管辖的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案件;
(二)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的案件;
(三)国家和省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其他案件。
对于管辖权的转移,文中提到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国家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跨省实施违法行为的,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跨省协作等工作,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省协调的,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请示上报。
其中,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追责时效方面,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中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取消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禁止担任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规定》还包含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权利告知与听证;简易程序;决定与执行;期间与送达等方面,共计九章八十六条,详细阐述了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称,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此次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填补特殊程序空白,保证基层执法有章可循,必将为促进和完善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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