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中小銀行首次納入其中!銀保監會正式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複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監會:表内外資産3000億以上的銀行,要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
中小銀行首次納入其中!銀保監會正式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複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
中華合作時報農村金融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複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立足于指導銀行保險機構未雨綢缪、防患于未然,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于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辦法》共五章30條,包括總則、恢複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同時,《辦法》附件分别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提供了恢複計劃和處置計劃建議示例。
恢複處置需堅持四項原則
《辦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爲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複和處置,保障社會公衆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首先,《辦法》嚴格貫徹“職權法定”原則,依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要求,明确規定恢複和處置計劃應按照法定權限及程序制定與實施。《辦法》規定,可處置性評估應對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進行重點評估。《辦法》強調,啓動實施處置計劃的,應按照法定權限與風險處置職責,并依法采取排除處置障礙等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辦法》強調“自救爲本”原則。“自救爲本”、嚴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國際金融監管的普遍性要求。《辦法》強調,恢複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機構自有資産、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從而有利于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風險防範化解上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再次,《辦法》凸顯了恢複和處置計劃的審慎有效原則。《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從處置工作實際需要、節約合規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出發,對恢複和處置計劃内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簡,通過提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導機構高質量地制定審慎有效、精簡管用的恢複和處置計劃。
最後,《辦法》貫徹了分工合作原則,将壓實各方責任、形成協同合力貫穿始終。一方面,強化橫向協同分工,規定應當依法與有關部門共享恢複和處置計劃。強調要落實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責任,要協調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強化縱向協同分工和境内外監管協同。
中小銀行首次納入其中
在适用範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複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調整後表内外資産達到3000億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内總資産達到2000億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上述數據均爲集團并表數據,并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并表範圍确定。
同時,《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的機構。對于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适用上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監管部門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應制定恢複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适當簡化恢複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适當延長更新頻率。《辦法》發布後,監管部門将及時開展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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